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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聘僱率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9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839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移工聘僱率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三、背景說明
(一)因加工漁產需求增加,水產加工業近日發起連署,要求政府讓水產加工廠比照肉類加工廠,放寬移工聘僱比率從15%調為25%,以紓解水產加工廠長期缺工問題 。對此,勞動部表示須先由經濟部工業局做產業評估再至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提案,但經濟部尚未提案。農委會漁業署則表示支持比照肉類加工業,比率未修正前將協助漁業團體經營工廠等引進自動化、智能化機械設備來因應 。
(二)我國移工政策從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及第4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之立法意旨來看,其政策係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惟從就服法81年公布施行以來,移工人數便快速增加,從100年1月迄今增加幅度高達83.9%。近年雖受疫情影響,迄111年8月底止產業與社福移工人數仍有70萬4,655人 ,其工作雖多為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工作,如製造業3K製程、營造工、海洋漁撈工、看護工等工作,但比例已占我國勞動力的5.9% ,宜積極加以調控。
(三)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附表5之行業所屬級別,「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與「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肉品製造)」屬C級,「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冷凍冷藏肉類製造)」屬A級。依據審查標準附表6,屬C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15%;A級則為25%。因此水產加工業者認為其產業型態因消費需求已經大幅改變,但移工聘僱率仍維持20年前規定,而要求比照冷凍冷藏之肉類加工及保藏業水準。
四、探討研析
(一)主管機關宜速依法訂定外勞聘僱警戒指標以總額進行調控
依就服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外籍勞工總人數,依外勞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本條之前身為第49條,於86年5月9日經本院三讀修正通過。回歸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外籍移工政策由補充性轉變為替代性,積極開發現有勞動力並應漸進減少以勞動力成本作為競爭條件及對外勞的依賴,同時亦應隨時檢討配額之目的 。爰此,勞動部雖自85年起即多次委託學者研擬,惟仍無法取得客觀標準之共識。勞動部於105年起改採警戒指標方式,依據「指標目的性」、「指標關聯性」、「資料可及性」及「警戒指標產業及社福分流」等4大原則,訂定外勞警戒指標項目,並經外勞政策小組同意 ,每年將指標數據提報至外勞政策小組進行報告 。惟主管機關仍未依法訂定明確之「每年得引進總人數」指標,而於107年遭監察院提案糾正在案 。
按就服法優先聘僱本國勞工之立法精神,移工若影響我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造成同種企業不公平競爭等情形應予禁止,則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卻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之作法,與就服法所揭示總量管制精神是否相符,容有討論空間。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速依法訂定外勞聘僱警戒指標以總額進行調控,如政策改變 或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以政策現況進行修法提案,俾供本院審查。
(二)建議修法明定聘僱率指標訂定基本原則並定期調整公告之機制
針對本次案例,勞動部也表示,水產加工業可透過現有「EXTRA(增額)方案」,讓移工最高核配比率外加提高至三成,不過雇主須附加繳交就業安定費,成本將增加 。顯見依審查標準規定仍有額外彈性空間,而難以訂定各行業確切之移工總額,加上需考量各行業型態、社會需求及發展趨勢,建議宜在就服法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立法目的下,對於各行業所缺乏之勞工,回歸就服法第52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要求主管機關透過勞資政學之對話協商機制達成總額宏觀調控,並適時檢討各行業之配額。同時,為避免各行業配額有未能配合產業發展進行調整之情形,建議修法明定移工聘僱率指標訂定基本原則並定期調整公告各行業聘僱率之機制,以增加移工聘僱率之社會檢驗度與透明度。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