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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機車路考檢視路權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20日 作者:盧焜鑫 編號:R01840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從機車路考檢視路權法制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背景說明
(一)交通部道安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會)日前公布,截至今(111)年7月底交通事故總計發生20萬9,616件,造成1,735人死亡、27萬8,171人受傷,而其中機車死亡人數高達1,124人,較110年同期增加108人,機車考照制度檢討的聲浪再起。交通部長表示,公路總局正研議是否採行較嚴格的考照方式,並研究是否增加路考。惟根據道安會統計,從108年4月至今年8月,參加機車駕訓人數已達4萬3,536人,違規件數28,467件,違規率僅6.5%,相較於未駕訓者的違規率17.1%,降低許多 。
(二)鼓勵國人參加機車駕訓以減少其違規情形已獲成效,然機車事故死亡人數仍高居不下,機車道路之使用值得關注。機車為國人常用之交通工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截至110年全國共計1,426萬輛之重輕型機車,相較於80年之617萬輛,30年來成長超越2倍以上 。因機車之行駛態樣有別於汽車,政府提出限制路權,並以提出分流做為安全之手段。禁行機車為直線中主要之分流措施,兩段式左轉則為路口之分流措施,希望透過限制機車的行駛空間,達到車種分流、降低交通事故的目的。然而,機車路權限制因缺乏設置標準,各地方政府在保守的選擇下,多未妥善評估機車路權限制的手段是否合宜 。為爭取機車使用道路路權,日前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等團體發起首屆交通解嚴大遊行,逾5千輛重機、機車騎士齊聚在凱道,怒吼「拒絕排斥、正視騎士」等口號,並提出包括蘇花改、南迴改等省道全面開放機車行駛、廢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全面廢除區間測速、民間團體參與交通決策及道安會,並要求政府改善道路工程等5項訴求 。
四、探討研析
(一)駕駛執照考驗,宜提高路考項目比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等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汽車 (包括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筆試包括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報考普通駕駛執照者,免考機械常識。各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100分,其及格基準為交通規則85分,機械常識60分,路考70分。目前國內雖推動機車駕駛教育訓練機制,惟普通重型以下機車考照要求相對寬鬆,並未要求應考人接受具備學習經驗,較偏重法規之記憶性試題,而較少實際道路人車互動情境的能力測驗。多數年輕人以自學方式取得機車駕照,但面對實際複雜交通環境時又欠缺足夠安全駕駛知識、能力及經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之1規定,自106年5月1日起,小型車路考測驗包含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且實際道路駕駛考驗為許多國家採行之考驗方式,為使初學者加強學習相關駕駛知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及提升交通安全,宜提高實際道路考試及格分數,並就機車考照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之1小型車考照規定增加道路駕駛考驗,提升民眾對實際用路情境的能力,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二) 城鄉道路規劃宜因地制宜,以保障人民用路權
道路設施的設置與改變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駕駛及旅運行為,進而影響交通事故的型態並對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交通事故之發生通常非由單一因素造成,而是人、車、路及環境四個系統內各個因子交互作用而成 。臺灣城鄉之間道路可使用之面積與寬度不盡相同,雖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及第5條已明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亦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例如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等,惟各主管機關採保守做法,多處劃設標線禁行機車,造成用路權之爭議。建議現行道路規劃對機車之限制,宜隨外在環境滾動檢討,依道路面積與實際需求,因地制宜規劃辦理,以保障人民用路權。

撰稿人:盧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