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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時代身心障礙者醫療權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84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疫情時代身心障礙者醫療權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長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三、背景說明
(一)報載今(2022)年10月初有一位重度肢障、吃飯如廁都要協助、晚上睡覺必須使用呼吸器的19歲脊髓肌肉萎縮症(SMA)病友,在臺北馬偕醫院急診室當場嚇哭。因為醫院堅持他只能從「住成人專責病房但家人不得陪病照顧」和「住兒童專責病房但不能用呼吸器」這兩個選項中擇一。
馬偕兒童醫院院方表示,最近兒童病床經常滿床。該院有5間兒童專責病房(10床),因兒童需要照顧,容許家屬陪病,但需要使用呼吸器的病人,不能住多人專責病房,因為呼吸器有氣流逸散會把病毒吹出,增加醫護人員的感染風險 。因此如需使用呼吸器又需陪病之患者只能候補等待僅有3床之單人的專責加護病床。
(二)2020年3月底日本千葉縣身心障礙設施「北總育成園」在一位40多歲在廚房工作之女性確診感染2019冠狀病毒後,篩檢出有58人確診感染,包括26名入住的身心障礙者及31名職員 。然追蹤這則新聞,後續感染人數漸擴增至121人 。北總育成園共有63名職員及70名入住者(年齡在20多歲至80多歲之間),該設施多數人員未能倖免該次感染。
(三)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於全球蔓延以來,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障礙因素的考量」(Disability considerations during the COVID-19 outbreak),強調身心障礙者存在較高的感染風險,並且有更高的機率演變成重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呼籲各締約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簡稱CRPD),確保身心障礙者於緊急情況的生命安全。國際勞工組織則在其疫情影響監測報告中,描述全球性疫情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的不平等處境加劇,而各國採用的行動限制、遠距工作等管制措施,若未能依據CRPD落實合理調整,並採用積極的社會保障措施,對所得不足的身心障礙勞工及其家庭將是雪上加霜 。
四、探討研析
(一)加強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特別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25點及第26點強調「無障礙與群體有關,而合理調整則與個人有關。這意味著提供無障礙的責任是一項事前責任。......實行無障礙的義務是無條件的。......合理調整可做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在某一情況中的無障礙的一種手段。...... 」: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同法第21條第1項亦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前揭條文雖對身心障礙者之醫療權益有所規定,然其在疫情期間仍面臨極大不便,例如視障者難以操作確診通報APP;聽語障者無即時諮詢管道(真人手語溝通量能不足);小耳症、心智障礙等特質者口罩掛不住;施打疫苗地點未有無障礙設施或診間門窄致乘坐輪椅者不易進入;以及快篩劑等防疫物資查詢及購買不便等,爰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第二章「保健醫療權益」增訂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應保障身心障礙者醫療資源之可近性(accessibility)及可用性(availability)等條款,以落實其健康權。
(二)「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宜儘早訂定發布
身心障礙者者一旦染疫或面臨需要住院情形,恐成為弱勢中的弱勢。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亦曾接獲多個身心障礙團體提出申訴有關機構內爆發感染案例 ,顯示身心障礙者和照顧服務提供者存在較高的染疫風險。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約266家,安置人數1.8萬人 。疾病管制署最新版(2021年11月12日修訂)之「長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適用對象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規範相關長照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雖包含長照機構內之身心障礙者,但我國對身心障礙者防疫相關之保障整體而言仍顯不足;而衛生福利部研擬之「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草案,目前尚在行政院審閱階段仍未公布。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計119.5萬人,占總人口5.16% ,為保障其在疫情時代之健康與人權,前揭相關指引允宜儘早訂定適用。

撰稿人:楊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