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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統計基礎單位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3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846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房地統計基礎單位之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
三、背景說明
今(2022)年10月24日《自由時報》頭條新聞標題:〈危老重建住「長」新房 拆1戶老屋 新蓋逾8戶〉 ,乍看之下,顯見危老重建績效斐然,另一方面也凸顯建商從中所得投資報酬極為巨大 。但徵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有關容積獎勵,與第 7 條有關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規定,能否增量如上述報導,頗堪質疑。經查以上報導源自內政部營建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延長相關稅賦減免稅式支出評估報告》(2022年8月) ,略以2017至2021年間全國實施危老重建拆除7,891戶,新建65,067戶。
四、探討研析
(一)前揭報告統計2017至2021年共5年間,全國依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合計拆除7,891戶,新建65,067戶,分屬1,862件申請案,土地面積達1,277,458平方公尺。但未載明拆除及新建樓板面積之明細統計數字 ,僅有該報告表8所載資料可供參酌推估(詳見表1)。
(二)從表1可以發現重建後的房屋樓板面積確實大幅增加,但重建前的每戶平均面 積卻比重建後更大,即重建後戶數變多,各戶面積也變小了!以臺中市為例,平均每戶58平方公尺(約17.55坪),顯然偏窄,不適合有小孩的一般家庭居住。另從重建前後的樓板土地面積比來看,除新北市及高雄市外,其餘4都的增幅並未超過 1:7 ,其中3都未及 1:3(詳見表2)。
(三)現行《住宅法》第47條第2項固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第51條更明確規定「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揭第47條第2項規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以落實住宅資訊之蒐集。因此,住宅主管機關顯有職責規範合宜的房地統計基礎單位,才能精準落實住宅資訊之蒐集,俾供擬定相關政策之需,並檢視政策實施效果。
(四)再者,《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關於住家用房屋之差別稅率,既不以「面積」,也不以「房屋現值」為準,而係以「戶」為統計基礎單位,以致擁有數戶現值低於10萬元者,該等房屋均得免繳房屋稅。儘管行政院提案擬修正該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為「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得免稅 ,以致擁有1戶超過10萬元者應繳稅,而擁有3戶合計未達30萬元者卻免稅,明顯違反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 。
(五)綜上所見,不當的房地統計基礎單位不但可能導致政策實施效果之錯估;甚至誤導民眾對於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之權益分配的認知與理解,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與釘子戶,阻礙政策之落實;並且肇致租稅不公平,無從量能課稅。因此,除應檢討修正《房屋稅條例》改以面積或價值取代戶數為課稅基礎外,主管機關也應訂定合宜的房地統計基礎單位。

撰稿人:李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