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85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同性婚姻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問題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民法
三、背景說明
(一)2019年0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惟前揭施行法並沒有準用民法姻親 的規定,該施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第三點謂「又成立第2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 ,可知該施行法於立法時即有意使同性婚姻之一方不與他方的親屬成立姻親關係,從而間接影響其他法規中與姻親有關之相關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媒體報導,2021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一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一件親密關係暴力,其中「同性伴侶」間被害人明顯增加,年增幅達21.1% 。惟如前所述,由於同性婚姻並未準用民法姻親規定,故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之血親及對方之血親之配偶,無姻親關係;又自己之血親若為同婚者,自己與該血親之配偶,亦無姻親關係,故而,若涉及同性婚姻中相當於異性婚姻的姻親成員之家庭暴力事件,即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四、探討研析
(一)同性婚姻「姻親」存在的必要性與非必要性
我國現行法中與姻親有關之相關規定繁多,例如:刑法對特定親屬犯便利脫逃罪減輕其刑的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各機關長官對於特定親屬迴避任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中外國人為照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重病姻親申請延期停留的規定 、民法禁婚親的規定 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加害人為直系姻親或四親等以內旁系姻親等諸多規定,於同性婚姻之當事人皆不適用。
前述規定中如民法禁婚親的規定,雖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已為特別規定,惟依其立法說明,條文中所指之「姻親」,仍不包括同性婚姻,有認為同性婚姻因無優生學的考量,所以不予適用,或許較無爭議,惟其他規定中諸如涉及減輕其刑、利益迴避、延期停留及家庭暴力事件中保護令的申請等規定,因為同性婚姻無民法姻親規定的適用,而連帶無法適用,則會侵害各該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爰建議法規中涉及姻親規定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正建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是以,同性婚姻當事人倘若受到對方之血親及對方之血親之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時,除非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或為家屬關係,否則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與此相對,一般人受到自己血親的同婚配偶家庭暴力時,同樣除非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或為家屬關係,否則亦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有鑑於此,建議檢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涉及姻親之相關規定,將同性婚姻亦納入規範,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撰稿人:李淑瓊
一、題目:同性婚姻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問題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民法
三、背景說明
(一)2019年0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惟前揭施行法並沒有準用民法姻親 的規定,該施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第三點謂「又成立第2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 ,可知該施行法於立法時即有意使同性婚姻之一方不與他方的親屬成立姻親關係,從而間接影響其他法規中與姻親有關之相關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媒體報導,2021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一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一件親密關係暴力,其中「同性伴侶」間被害人明顯增加,年增幅達21.1% 。惟如前所述,由於同性婚姻並未準用民法姻親規定,故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之血親及對方之血親之配偶,無姻親關係;又自己之血親若為同婚者,自己與該血親之配偶,亦無姻親關係,故而,若涉及同性婚姻中相當於異性婚姻的姻親成員之家庭暴力事件,即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四、探討研析
(一)同性婚姻「姻親」存在的必要性與非必要性
我國現行法中與姻親有關之相關規定繁多,例如:刑法對特定親屬犯便利脫逃罪減輕其刑的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各機關長官對於特定親屬迴避任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中外國人為照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重病姻親申請延期停留的規定 、民法禁婚親的規定 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加害人為直系姻親或四親等以內旁系姻親等諸多規定,於同性婚姻之當事人皆不適用。
前述規定中如民法禁婚親的規定,雖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已為特別規定,惟依其立法說明,條文中所指之「姻親」,仍不包括同性婚姻,有認為同性婚姻因無優生學的考量,所以不予適用,或許較無爭議,惟其他規定中諸如涉及減輕其刑、利益迴避、延期停留及家庭暴力事件中保護令的申請等規定,因為同性婚姻無民法姻親規定的適用,而連帶無法適用,則會侵害各該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爰建議法規中涉及姻親規定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正建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是以,同性婚姻當事人倘若受到對方之血親及對方之血親之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時,除非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或為家屬關係,否則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與此相對,一般人受到自己血親的同婚配偶家庭暴力時,同樣除非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或為家屬關係,否則亦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有鑑於此,建議檢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涉及姻親之相關規定,將同性婚姻亦納入規範,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撰稿人:李淑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