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心理健康輔導機制之相關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855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學生心理健康輔導機制之相關問題淺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
三、 背景說明
(一)學生心理健康輔導議題備受關注,不只大學生有需求,為讓高中以下學生也可以有自主覺察、調適短期情緒壓力的空間。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於今(111)年4月通過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高中以下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准假準則,在現行學校請假類別事假、病假之外,獨立出「心理健康假」;不過目前各界對該準則細節尚無明確共識 。教育部允諾,將參考過往法制經驗,藉短、中、長程計畫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並將盤點、整合跨系統心理健康輔導資源,研議發展檢核表等量表工具,提供學生覺察自身心理狀態,以及時提供輔導協助 。
(二)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前公布「110 年度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國中學生曾經認真地考慮過自殺者約四分之一(25.3%),曾計畫自殺的百分比超過一成(16.0%),曾嘗試過自殺的百分比占10.4%;高中職學生曾經認真地考慮過自殺者約四分之一(25.0%),曾計畫自殺的百分比超過一成(12.7%),曾嘗試過自殺的百分比占9.4% 。有論者謂,各級學生通報5年來飆升8倍,死亡人數也提升1.65倍,顯示教育部學生輔導機制失靈,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輔導人力師生之合理比例 。
(三)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三級輔導機制及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實務執行面仍存有諸多困境,例如:輔導人力不足、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等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及自殺死亡人數逐年攀升,凸顯各級學校輔導資源與學生需求間仍有落差。有論者謂,校園學生心理健康促進不能只是孤軍奮戰,從學生、教師到家長都是重要的一員,建議可提升自我覺察、去除污名化、情緒管理等相關識能,並加強校園自殺防治制度建立及醫療資源轉介,對高風險個案施以輔導等,都是努力方向 。
四、探討研析
(一)允宜適度調整現行支給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報酬之基準,健全改善校園輔導環境
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發展性輔導」係由學校教師負責執行,其輔導措施為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介入性輔導」係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之需求,由學校輔導教師負責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處遇性輔導」乃為前階作為已無法有效滿足防治需求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之最終處遇,實為自殺防治工作之末端。係由主管機關或學校進用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有論者謂,「處遇性輔導」專業能力要求較高,然其薪資待遇 相較於前階(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的給與條件卻越差,實在很不合理 。另大專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各校支給報酬標準及計算方式亦不盡相同,同工不同酬之情形十分普遍,致使專業輔導人力嚴重流失 。爰為改善校園輔導環境,主管機關允宜檢討適度調整現行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之支薪基準,以健全專業輔導人員薪資結構,合理化專業輔導工作之條件與待遇。
(二)允宜評估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比例之合宜性
,以有效解決校園學生輔導需求
依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報告指出,我國在少子化影響下,推估至111-122學年度6歲、12歲、15歲、18歲入學年齡人口數將分別減少為17萬、19萬、20萬人及20萬人,減幅介於17.4%~30.7%,以大學生源減少3成最多 。受少子化影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至106學年度已有高達8成以上未達55班之規模;班級數在55班以上者亦逐年減少 。另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所背負的諮商案量,可能已遠遠超過可負荷容量,由於等待諮商時間長,對於有緊急需求的學生來說,比起排諮商不如掛精神科找醫生開藥吃藥來得「速成」 。由於學生輔導法實施迄今已屆滿5年,爰為提供學生適性輔導服務,有效解決學生輔導需求,允宜依各級學校學生人數及學生實際需求,審慎評估現行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比例規定之合宜性,以提供學生更完善之輔導資源。
撰稿人:郭憲鐘
一、 題目:學生心理健康輔導機制之相關問題淺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學生輔導法
三、 背景說明
(一)學生心理健康輔導議題備受關注,不只大學生有需求,為讓高中以下學生也可以有自主覺察、調適短期情緒壓力的空間。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於今(111)年4月通過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高中以下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准假準則,在現行學校請假類別事假、病假之外,獨立出「心理健康假」;不過目前各界對該準則細節尚無明確共識 。教育部允諾,將參考過往法制經驗,藉短、中、長程計畫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並將盤點、整合跨系統心理健康輔導資源,研議發展檢核表等量表工具,提供學生覺察自身心理狀態,以及時提供輔導協助 。
(二)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前公布「110 年度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國中學生曾經認真地考慮過自殺者約四分之一(25.3%),曾計畫自殺的百分比超過一成(16.0%),曾嘗試過自殺的百分比占10.4%;高中職學生曾經認真地考慮過自殺者約四分之一(25.0%),曾計畫自殺的百分比超過一成(12.7%),曾嘗試過自殺的百分比占9.4% 。有論者謂,各級學生通報5年來飆升8倍,死亡人數也提升1.65倍,顯示教育部學生輔導機制失靈,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輔導人力師生之合理比例 。
(三)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三級輔導機制及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實務執行面仍存有諸多困境,例如:輔導人力不足、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等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及自殺死亡人數逐年攀升,凸顯各級學校輔導資源與學生需求間仍有落差。有論者謂,校園學生心理健康促進不能只是孤軍奮戰,從學生、教師到家長都是重要的一員,建議可提升自我覺察、去除污名化、情緒管理等相關識能,並加強校園自殺防治制度建立及醫療資源轉介,對高風險個案施以輔導等,都是努力方向 。
四、探討研析
(一)允宜適度調整現行支給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報酬之基準,健全改善校園輔導環境
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發展性輔導」係由學校教師負責執行,其輔導措施為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介入性輔導」係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之需求,由學校輔導教師負責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處遇性輔導」乃為前階作為已無法有效滿足防治需求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之最終處遇,實為自殺防治工作之末端。係由主管機關或學校進用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有論者謂,「處遇性輔導」專業能力要求較高,然其薪資待遇 相較於前階(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的給與條件卻越差,實在很不合理 。另大專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各校支給報酬標準及計算方式亦不盡相同,同工不同酬之情形十分普遍,致使專業輔導人力嚴重流失 。爰為改善校園輔導環境,主管機關允宜檢討適度調整現行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之支薪基準,以健全專業輔導人員薪資結構,合理化專業輔導工作之條件與待遇。
(二)允宜評估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比例之合宜性
,以有效解決校園學生輔導需求
依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報告指出,我國在少子化影響下,推估至111-122學年度6歲、12歲、15歲、18歲入學年齡人口數將分別減少為17萬、19萬、20萬人及20萬人,減幅介於17.4%~30.7%,以大學生源減少3成最多 。受少子化影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至106學年度已有高達8成以上未達55班之規模;班級數在55班以上者亦逐年減少 。另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所背負的諮商案量,可能已遠遠超過可負荷容量,由於等待諮商時間長,對於有緊急需求的學生來說,比起排諮商不如掛精神科找醫生開藥吃藥來得「速成」 。由於學生輔導法實施迄今已屆滿5年,爰為提供學生適性輔導服務,有效解決學生輔導需求,允宜依各級學校學生人數及學生實際需求,審慎評估現行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比例規定之合宜性,以提供學生更完善之輔導資源。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