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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學習環境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7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1857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融合教育學習環境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背景說明
(一)教育部表示,111學年度將新設53班學前特教班,在個別化教學例行性活動、多元學習活動及全園性活動,讓特殊幼兒與普通生友善融合 ,除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融合教育係將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相結合,讓特殊生回歸普通教育系統,並依學生的個別需求提供妥善的照料 ,特殊生在這學習的過程中需要各界的協助,才能有較好的成效及有助於他們適應社會環境,不能夠因為個體的差異而給予不同教育環境及方式,裨益每位學生都能獲得平等、公平對待的學習成長機會。
(二)我國為落實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4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納入公約精神與內涵,維護每一個人固有尊嚴與價值,並確保在社會生活的平等與不可剝奪之權利。而教育領域的身心障礙學生受教的特殊需求,由於大都為未成年者,更宜持續關注與提供必要之扶助。
四、探討研析
(一)為營造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學生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允宜完備相關規範與措施
《特殊教育法》第3條係規定各種身心障礙學生類型,考量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狀況各有不同,為營造其與普通生之友善融合教育學習環境,除通盤考量所有學生的基本學習需求,亦應提供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各種必要的資源與設備,才能讓全體學生都能得到適切的學習環境。
當融合教育在同一班級內實施時,對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的授課教師也是一種挑戰,因為身心障礙學生類型多元,其中可能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學習障礙、情緒障礙、自閉症...等。故學校實施融合教育雖可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的權利保障精神,將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相結合,讓特殊生回歸普通教育系統,其立意良善並接軌國際發展趨勢,但政府仍應規劃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與資源配置,尤其融合教育目標應是讓所有具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亦能與普通學生同處於妥適的友善學習環境。因此,為落實融合教育環境,主管機關應規劃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多元化、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的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方式 ,以符合全體學生的特性與需求。
綜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第1項:「......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之意旨,為期身心障礙學生亦能享有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的教育權,並營造融合教育友善環境,爰建議修正《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條文,為實施融合教育,應配合特殊教育學生需求調整合理的課程內容,並提供必要輔助器材設備等相關規定納入,以完備融合教育規範,俾利各級學校據以實施。
(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主管機關宜研議明定融合教育支持系統所需人力設備經費等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學生的分類多元,致其所需軟硬體設備個別類型而有不同;由於學校行政體系缺乏定位清楚的支援方案,且校內受到人力、設備與經費等層面的限制,導致融合教育實施時支持系統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造成學校無法自行解決實施融合教育相關問題的困境。
為維護不同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基本權益,且融合教育的目的即保障其與普通學生在學校享有平等受教之機會,主管機關允宜依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實際需求,建置支持系統以增加學校及教師的資源整合運用,提供充足的教育學習、衛生醫療、心理輔導等必要的支援服務。爰建議檢討修正《特殊教育法》第24條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融合教育的基本支持系統所需人力編制與運作資源,並增訂融合教育支持系統團隊的介入方式,以利支援教師與其他各項專業人力透過教育現場合作模式,提供各類學生實際需要的相關服務,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學習需求。
撰稿人:盧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