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對老人年齡歧視相關法制意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859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避免對老人年齡歧視相關法制意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老人福利法、消費者保護法
三、背景說明
(一)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年齡針對性」的消費經驗調查,結果發現逾八成高齡者,曾在消費時遭受歧視,其中超過六成以上對於被貼上與時尚流行絕緣、需要營養保健食品的標籤,甚至有些旅遊行程「限定50歲以下」參加,而感到不舒服 。
(二)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雖未明確提及對年齡歧視的全面禁止,但在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時,已開始肯認關於老年人就業權、居住權、老年人年金等因年齡身分造成的歧視,並鼓勵成員國透過立法來解決歧視問題。近年來,基於高齡社會的來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專家報告明確指出,年齡歧視是對人權的侵犯,各國應納入基於人權禁止老人歧視的立法並建立有效的救濟措施,同時現有國際和區域法律框架應明確列入年齡是一種歧視理由 。
(三)針對老人的歧視是年齡歧視(Ageism)的一種,其定義為:根據年齡產生對他人或自己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s)、偏見(prejudice)和歧視(discrimination),包括認知、感覺和行為在內 。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HO)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每兩個人中就有1人對老人持年齡歧視態度,將導致老人的身心健康狀況惡化、社會孤立、過早死亡,每年甚至造成數十億美元的損失 。在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同時,如何避免社會上對老人的歧視,是值得重視的課題。
四、探討研析
(一)建議於老人福利法增訂保障人權權益之不歧視條文
不歧視和平等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組成要素,檢視目前相關法律位階中的年齡不歧視條文多見於老人就業權益促進及保障上,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第1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3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或僅於部分權利之宣示性條文,如文化基本法(第4條)、教育基本法(第4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第2項)等,缺乏對老人所有人權問題的全面性保障條文。報載內容所指涉之消費者保護法則將消費者整體視為適用對象概念,未區分其年齡、性別等而有所不同。而在以「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為立法目的的老人福利法中,僅於第29條第1項定有:「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亦缺乏對於老人不歧視及人權權益保障的相關條文。
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1項)。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2項)。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爰基於國際上保障老年人人權之立法趨勢及促進國人對老人尊嚴之尊重,建議於老人福利法增訂保障人權各種權益之不歧視條文,並納入申訴之救濟措施。
(二)相關立法宜納入禁止年齡歧視並加強宣導老人平權觀念
2002 WHO提出「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觀念,使健康、參與、安全達到最適化機會的過程,以便促進民眾老年時的生活品質(active ageing is the process of optimizing opportunities for health, participation and security in order to enhance quality of life as people age) 。其中社會參與、個人健康和社會安全為活躍老化政策架構的三大支柱,期推廣老人平權觀念並降低偏見歧視,增加老人信心。
WHO就指出,人們從4歲開始就認知到文化中所存在的年齡歧視,所以年齡歧視會影響到每個人,甚至會與其他形式的歧視,如性別、種族和身心障礙的歧視交互作用並加劇其不利因素 。且年齡歧視無所不在,因此WHO建議應從政策和法律、教育活動和跨世代接觸介入來減少或消除年齡歧視、保障人權。
我國即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除了促進老人健康、提升社會參與外,應建構對老人友善安全的環境,讓高齡者感受自主與尊嚴,來保障長者的生活品質。政府除透過政策持續推廣關於老人平權及不歧視的觀念外,建議亦可透過立法,以法律作為宣示引導之作用,爰建議未來不歧視相關立法中宜明確納入禁止年齡歧視對待,來引導國人逐步改善觀念。
撰稿人:蔡琮浩
一、題目:避免對老人年齡歧視相關法制意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老人福利法、消費者保護法
三、背景說明
(一)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年齡針對性」的消費經驗調查,結果發現逾八成高齡者,曾在消費時遭受歧視,其中超過六成以上對於被貼上與時尚流行絕緣、需要營養保健食品的標籤,甚至有些旅遊行程「限定50歲以下」參加,而感到不舒服 。
(二)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雖未明確提及對年齡歧視的全面禁止,但在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時,已開始肯認關於老年人就業權、居住權、老年人年金等因年齡身分造成的歧視,並鼓勵成員國透過立法來解決歧視問題。近年來,基於高齡社會的來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專家報告明確指出,年齡歧視是對人權的侵犯,各國應納入基於人權禁止老人歧視的立法並建立有效的救濟措施,同時現有國際和區域法律框架應明確列入年齡是一種歧視理由 。
(三)針對老人的歧視是年齡歧視(Ageism)的一種,其定義為:根據年齡產生對他人或自己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s)、偏見(prejudice)和歧視(discrimination),包括認知、感覺和行為在內 。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HO)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每兩個人中就有1人對老人持年齡歧視態度,將導致老人的身心健康狀況惡化、社會孤立、過早死亡,每年甚至造成數十億美元的損失 。在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同時,如何避免社會上對老人的歧視,是值得重視的課題。
四、探討研析
(一)建議於老人福利法增訂保障人權權益之不歧視條文
不歧視和平等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組成要素,檢視目前相關法律位階中的年齡不歧視條文多見於老人就業權益促進及保障上,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第1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3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或僅於部分權利之宣示性條文,如文化基本法(第4條)、教育基本法(第4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第2項)等,缺乏對老人所有人權問題的全面性保障條文。報載內容所指涉之消費者保護法則將消費者整體視為適用對象概念,未區分其年齡、性別等而有所不同。而在以「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為立法目的的老人福利法中,僅於第29條第1項定有:「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亦缺乏對於老人不歧視及人權權益保障的相關條文。
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1項)。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2項)。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爰基於國際上保障老年人人權之立法趨勢及促進國人對老人尊嚴之尊重,建議於老人福利法增訂保障人權各種權益之不歧視條文,並納入申訴之救濟措施。
(二)相關立法宜納入禁止年齡歧視並加強宣導老人平權觀念
2002 WHO提出「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觀念,使健康、參與、安全達到最適化機會的過程,以便促進民眾老年時的生活品質(active ageing is the process of optimizing opportunities for health, participation and security in order to enhance quality of life as people age) 。其中社會參與、個人健康和社會安全為活躍老化政策架構的三大支柱,期推廣老人平權觀念並降低偏見歧視,增加老人信心。
WHO就指出,人們從4歲開始就認知到文化中所存在的年齡歧視,所以年齡歧視會影響到每個人,甚至會與其他形式的歧視,如性別、種族和身心障礙的歧視交互作用並加劇其不利因素 。且年齡歧視無所不在,因此WHO建議應從政策和法律、教育活動和跨世代接觸介入來減少或消除年齡歧視、保障人權。
我國即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除了促進老人健康、提升社會參與外,應建構對老人友善安全的環境,讓高齡者感受自主與尊嚴,來保障長者的生活品質。政府除透過政策持續推廣關於老人平權及不歧視的觀念外,建議亦可透過立法,以法律作為宣示引導之作用,爰建議未來不歧視相關立法中宜明確納入禁止年齡歧視對待,來引導國人逐步改善觀念。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