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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機制改進方向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雅村 編號:R0186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性騷擾防治機制改進方向之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役男訓練及生活管理規定
三、 背景說明
(一) 報載,成功嶺替代役男陳訴疑遭中隊長性騷擾,內政部役政署未經調查程序就認定並逕自對外發布新聞稿,對疑似性騷擾案件調查處理,確有怠失,監察院日前通過提案,糾正役政署,並要求內政部及國防部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
(二) 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同法第7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1項)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第2項)......」。
(三)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同準則第14條規定:「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下稱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第1項)前項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第2項)」。
(四) 按「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役男訓練及生活管理規定」訂定之目的,係為有效規範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上有所依循,並使役男瞭解權利義務關係,藉以培養役男守法、守紀、守分良好之習慣。其中參、一般規定第2點:意見表達應循正常管道逐級反映,各級幹部應加強溝通,促進團隊和諧。第3點:役男應服從各級長官、幹部領導,對於任務或勤務調遣應欣然接受,不得無故拒絕之,且應恪遵勤務及生活紀律等規定及要求。
四、探討研析
(一) 強化「程序不備實體不究」之法律概念
按本法第13條至第15條對於申訴及調查程序定有明文,例如,第13條第2項規定,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是以,依監察院於111年10月6日糾正案文指摘,該署於本事件發生時未善盡告知義務,未能保護當事人權益,且網路平台爆料後,未經性騷擾調查程序,昧於事實即率爾認定並逕自對外發布新聞稿......,準此,從被害人權益保護出發之法制觀點,著重於程序之完備與否,例如,報案提告、申訴提起以及告訴......等期日抑或當事人權能等,法云「程序不備實體不究」之法律概念,乃在於避免因程序之不備影響實體法權益。是以,本件依監察院認以,調查的過程未完備,洵有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尤應強化內政部及國防部所屬人員建立此等法律概念之重要性。
(二) 處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組織之性別比例,應以法律明定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規定:「(第1項)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第2項)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準此,攸關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組織成員並未於本法明定,僅於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4條規定為之,惟該準則係依本法第7條第3項為授權之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關於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之規定,宜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以免有逾越本法授權範圍之嫌。

撰稿人:李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