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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資訊不實之董事責任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864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公司財務資訊不實之董事責任問題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三、背景說明
(一)近日報載 ,根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統計,目前訴訟中之企業財務報告不實案件有63件,求償金額超過新臺幣425億元。論者認為實務上擁有公司最多股權的股東多半未參與經營,而掌控公司經營的董事卻未必擁有多數股權。究竟董事應負何種責任,投資人要如何糾察,事涉董事與投資人之權益,以及股票市場之交易秩序,惟現行規範未盡明確,無法完全反映董事應有權責,導致法院相關判決結果不一。
(二)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以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2另規定,依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設置獨立董事。查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192條第5項分別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董事(包括獨立董事)與公司間原則上應屬民法上委任契約關係,並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三)次按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及第228條第1項分別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二、財務報表。......」準此,董事除有出席董事會之義務,並應盡實質審查公司財務報表之職責。另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倘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公司負責人除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者外,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惟查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時,董事得否為「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而抗辯免責,司法實務看法尚非一致 。肯認見解認為財務報告由經理部門編造,董事並未參與且經會計師查核無訛,客觀上實難期待董事能發現財務報告有何不實之處 ;否定見解則以財務報告之編造主體既為董事會,董事即須就財務報告進行實質審查,且依法董事執行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不得單純以未實際參與及財務報表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為由,而主張免責 。
四、探討研析
(一) 董事對公司應盡義務之規範內涵
英美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應盡「受託義務」,其規範內涵尚可區分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前者著重受託人執行職務是否專業及有無過失;後者要求受託人執行職務應本於誠信,涉及利益衝突時須以受託人之利益為依歸。
我國於2001年修正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時引進英美法之董事受託義務概念,明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應踐行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然司法實務常因未能理解上開受託義務係源自於長期且特殊之信賴關係(信託責任法理),而習以傳統民法委任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認定依據,導致關於公司董事責任究追之法院判決,缺乏一致之體系見解及判斷標準。另查英美法就公司負責人所負注意義務之認定,乃針對所處職位及執行功能差異而予區別規制,如掌控公司業務經營之內部(常務)董事、高階經理人之注意義務,即與外部(獨立)董事有其不同之規範內涵 。
(二)公司財務資訊不實之董事責任
就現行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分析,公司財務報告不實(虛偽或隱匿)之民事責任,其主觀要件乃依不同行為主體而為區別規制,如發行人(公司)應負「無過失」責任,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董事、經理人等)及有關職員係負「推定過失」責任,辦理財務報告簽證之會計師則負「一般過失」責任。惟查上開資訊不實之責任規範乃繼受自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學者亦認我國證交法所定財務報告不實責任之主觀要件,依其規範文義應僅限「故意」而不及於「過失」 。由是,證交法上開規範須否加以修正或調整,似可酌予研議。
又現行證交法第32條所定公開說明書不實之免責事由,係就「未經專家簽證」與「經專家簽證」2種情形區分其抗辯內容。前者必須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後者則須「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惟查同法第20條之1第2項所定財務報告不實之免責事由則僅限「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並未依有無「經專家簽證」而為區別,是上開規範所定免責事由之差別待遇是否合理、衡平,似非無疑 。此外,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所負注意義務,參酌前述英美法制,亦宜考量其職位、功能差異,區分內部(常務)董事與外部(獨立)董事之責任規範,俾使權責相符,以減低判決結果不一之司法實務爭議。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