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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學童通學環境安全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1865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改善學童通學環境安全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依交通部統計,近5年來有2,269名兒童在上學途中因交通事故死傷。7成學校周邊騎樓有車輛停放和雜物堆積情形,2成以上的學校騎樓被占用後淨寬不到1.5公尺,嚴重影響通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目前有許多人行道都屬於標線型人行道,缺乏實體阻隔以致常有汽機車違停,僅靠執法仍有不足之處,各縣市政府應加以盤點各學校周邊步行空間,能夠設置與馬路間有分隔帶之人行道的就加速完成、若因環境限制無法設置,學校應提供較安全的步行建議路線讓學童有所依循 。
(二)監察院111年5月18日公告之調查報告 ,截至109年,兒少車禍傷亡人數達2萬7,519人。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分析104年至108年資料,兒少交通事故以「乘客」最多,其中乘坐機車傷亡人數最高;若是兒少作為「行人」,類型多半是穿越道路、其次是衝進道路中;兒少無照騎車傷亡數也呈現上升趨勢,上下學、岔路口亦是事故發生最多的時間與地點。
四、探討研析
(一)學校周邊實施機車退出人行道,宜修法以符實際需求
依交通部第 13 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其10 項道安實施策略之第6項-給學童一個安全通學學習環境:「......將參考日本作法,先加強國中小學周邊安全步行環境的改善(如機車退出人行道、標線型人行道、限速 30 公里與增設行人號誌)......。 」學校周邊實施機車退出人行道對於學童通學安全極有必要性,政府已有計畫實施機車退出人行道。
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90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可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或供慢車行駛 。雖《道交條例》第74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之1規定,慢車行駛於設置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然實際情況慢車真能禮讓行人先行嗎?人「車」爭道的狀況屢見不鮮,亦常引發衝突,人車共道往往令弱勢之行人無法獲得充分保障,應斟酌人車共道是否妥適?是否會造成壓縮人行道之空間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尤其是影響學童通學步行環境。
尊重行人通行之路權,慢車與行人應儘可能分流以維行人安全,宜回歸《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讓人車分流,為使學校周邊機車退出人行道有法律明文規定,允宜研議上述《道交條例》第74條及第90條之3等條文修法之可行性,以有效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二)學校周邊導入多功能科技執法設備,提升學童通學安全
依報導,家長擔憂學童通學安全情境包括步行空間受壓迫、路口穿越設施不足威脅安全、時速過高逾半學校周圍未減速 。依《道交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及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足見法已有明文規定,惟成效不彰應屬執行面問題,故除全面檢視學校周圍之行車時速外,為有效遏阻違規駕駛投機心態,應全面善用科技執法設備,例如進行區間速率執法、路口闖紅燈執法、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設置24小時全天候科技執法設備、易肇事地點或學校周邊路段增設高畫質、高畫素的監視器或攝影機......等,期能有效提升交通安全,藉由科技執法設備亦可減少警力或義交人力(路口疏導)負擔。
綜上,在易肇事及違規地點、通學巷 大幅利用科技執法設備,並檢視通學巷成效,重視民眾反映意見滾動調整。推動巷道或通學巷安全,尤以學校周邊易肇事路段(口)改善,應落實全面運用科技執法設備輔助,以建置更安全之學童人行空間。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