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及待遇支給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4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868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及待遇支給之法制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自107學年度的2萬6,938人逐年增加至110學年度的3萬2,239人,增加17%,呈現逐漸攀升現象。惟由於部分代理教師寒暑假未支薪或部分支薪,僅有10個月聘期。教師聘期中斷,衍生代理教師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遭監察院糾正 。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學校控留專任教師員額,改聘代理教師,就應將員額經費全數用於改聘的人員,也就是給予12個月的完整薪資,未來將會以這個角度跟地方政府會商,希望專款專用 。
四、探討研析
(一) 明定代理教師完整之聘期,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及薪資待遇
《教師法》第47條第2項 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之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爰據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惟其並未訂定「代理教師聘期」,僅於第18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惟此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訂代理教師聘期,且無須報教育部核備形同空白授權,恐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 ,肇致代理教師聘期不一亂象 ,並衍生代理教師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問題及爭議,連帶影響學生受教權。
為健全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制度與配套措施,或可參考《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2條 有關全學年服務日、休假及請假等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及其休假等基本權益之規定,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及薪資待遇。
(二) 研議檢討補助機制,保障代理教師薪資之合理公平
依《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以現具最高學歷起敘,並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第1項)。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第2項)。」依此,代理教師係以學歷作為敘薪之主要標準,各縣市政府亦依前開規定於其各縣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明定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核敘標準。
依目前實務運作,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係由該部於103年補助各地方政府90%經費,復於107年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要求依據各縣市財力狀況,區分5級補助比率,最高補助以90%為限,加上各縣市配合自籌款,應支給代理教師全學年度完整薪資。惟迄110學年度止,仍有部分縣市,未給予專案補助之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及薪資。教育部雖稱補助經費倘有不足時,將由該部予以補足,且歷年補助經費皆有結餘等語,然據部分地方政府表示,其仍須負擔一定比例之自籌款且中央設算代理教師薪資經費,一律以大學學歷起敘,未能考量不同學歷或具其他資格者之薪額,薪資落差致部分縣市難以足額支付年薪;另部分地方政府考量代理教師聘期如因經費來源而有所不同,將產生公平性問題,導致部分代理教師聘期薪資仍無法獲完整保障之窘境 。
由於地方政府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之原因,多為財政困難導致無法編列充足之代理教師薪資預算。又代理教師係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因此各縣市政府有必要詳予統計調查代理教師之學歷人數及預估經費,以作為申請中央補助經費之依據,並建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補助機制,依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學校代理教師實際經費提供充裕經費,以保障代理教師薪資之合理公平。
撰稿人:王幼萍
一、題目: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及待遇支給之法制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自107學年度的2萬6,938人逐年增加至110學年度的3萬2,239人,增加17%,呈現逐漸攀升現象。惟由於部分代理教師寒暑假未支薪或部分支薪,僅有10個月聘期。教師聘期中斷,衍生代理教師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遭監察院糾正 。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學校控留專任教師員額,改聘代理教師,就應將員額經費全數用於改聘的人員,也就是給予12個月的完整薪資,未來將會以這個角度跟地方政府會商,希望專款專用 。
四、探討研析
(一) 明定代理教師完整之聘期,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及薪資待遇
《教師法》第47條第2項 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之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爰據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惟其並未訂定「代理教師聘期」,僅於第18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惟此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訂代理教師聘期,且無須報教育部核備形同空白授權,恐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 ,肇致代理教師聘期不一亂象 ,並衍生代理教師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問題及爭議,連帶影響學生受教權。
為健全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制度與配套措施,或可參考《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2條 有關全學年服務日、休假及請假等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及其休假等基本權益之規定,以保障其工作權益及薪資待遇。
(二) 研議檢討補助機制,保障代理教師薪資之合理公平
依《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以現具最高學歷起敘,並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第1項)。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第2項)。」依此,代理教師係以學歷作為敘薪之主要標準,各縣市政府亦依前開規定於其各縣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明定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核敘標準。
依目前實務運作,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係由該部於103年補助各地方政府90%經費,復於107年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要求依據各縣市財力狀況,區分5級補助比率,最高補助以90%為限,加上各縣市配合自籌款,應支給代理教師全學年度完整薪資。惟迄110學年度止,仍有部分縣市,未給予專案補助之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及薪資。教育部雖稱補助經費倘有不足時,將由該部予以補足,且歷年補助經費皆有結餘等語,然據部分地方政府表示,其仍須負擔一定比例之自籌款且中央設算代理教師薪資經費,一律以大學學歷起敘,未能考量不同學歷或具其他資格者之薪額,薪資落差致部分縣市難以足額支付年薪;另部分地方政府考量代理教師聘期如因經費來源而有所不同,將產生公平性問題,導致部分代理教師聘期薪資仍無法獲完整保障之窘境 。
由於地方政府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之原因,多為財政困難導致無法編列充足之代理教師薪資預算。又代理教師係以學歷為敘薪標準,因此各縣市政府有必要詳予統計調查代理教師之學歷人數及預估經費,以作為申請中央補助經費之依據,並建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補助機制,依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學校代理教師實際經費提供充裕經費,以保障代理教師薪資之合理公平。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