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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興建農舍之管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869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農地興建農舍之管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三、背景說明
茲有輿論呼籲停止濫發農舍執照 ;並有農保團體指謫,長年以來持續出現農舍非農用現象,傷害農地環境與生產,將會影響全國糧食安全,不但認為政府應負起責任,嚴格審查與管制農舍興建;另也強調《農業發展條例》已妨礙農地完整性,呼籲立法院儘速廢止。
四、探討研析
(一)農地上得否及如何興建農舍,以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為主要的法規依據 ;除以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為限外,主要以農舍所在之「農地面積」及其建築之「高度及面積」為其主要管制條件,另除繼承或法院拍賣外,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
(二)有關農舍建築設計及施工,除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個別興建農舍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第4條之3)及綠化與節能規定(第298條)外,並無其他涉及其施工方法及建材使用之規定。
(三)是以當前法制僅有農地應農用之管制外,並未考量農舍之興建與使用,是否會損及農地之存量及其使用,乃致可耕地被一塊又一塊的水泥侵蝕,以致千百年不能復耕。無論農舍占農地若干面積比例,坐落位置,都不能化解農地不斷消逝的現象,積少成多,乃有日益損害農業生產之危機,應非危言聳聽。
(四)倘若農舍拆除之後,無須客土,也能於一、二年或更短時間內,回復既有的耕作能力,縱使非農民為享受田野風光,或庶民以農舍經營民宿,尚不至於永久傷害農業生產用地。是以,農政及建築主管機關,應儘速針對農舍研擬妥適的施工方法與建材及其管制辦法,俾能維護大自然恩賜的農地,免於不可逆的傷害。

撰稿人:李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