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聚法制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秋芬
編號:R01870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大型群聚法制問題淺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集會遊行法
三、 背景說明
(一) 韓國首爾梨泰院2022年10月29日晚間的萬聖節派對活動,因為現場湧入高達十萬人參加,導致不幸發生大規模推擠意外 ,造成156人死亡。而專家認為現場缺乏適當人群和交通控管因素,加劇人數激增狀況,且事前警方雖預估當晚梨泰院將聚集多達10萬人,卻僅部署137名警力,引發各界質疑警方人力配置不足及應對不力。另該國警察廳廳長於記者會坦承,在事故發生前,曾接到多通民眾警告危險聚會之報警電話,但現場應對措施並不到位。當局並表示這場年度歡慶活動並無主辦單位,亦無因應無主辦單位之大型聚會之相關指南 ,方造成本次事故發生。又大型聚會導致嚴重傷害和死亡事件,於國際間亦多次發生 。
(二)另臺灣於2015年6月27日由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最終造成15人死亡至少470人受傷 。該事件發生後,為有效管理大型群聚活動、保障民眾安全,內政部遂邀產官學界研擬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報行政院核定,並於2015年11月2日生效,其後陸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管理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四、 探討研析
(一) 建議將「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法制化
參酌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該管理要點第2點第2項所訂之自治法規 ,其條文均以有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為限,其條文中有規範主辦者應檢附申請書、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等文件資料向活動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然觀諸上開管理要點及自治法規,並無針對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類型為規範,考量類此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事涉民眾安全且風險程度甚高,實宜有縝密流程預為因應。縱如警政署官員所言,類此無主辦者之大型活動,多屬例行性活動,地方警察機關均有經驗,若發生突發性人潮聚集,會做好交通管制與疏導工作云云 。惟意外事故一觸即發,如僅以機關實務經驗做為處理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指導原則,實有不妥,主管機關宜參酌實務經驗、建立不同地形與空間(如狹小巷弄等狀況)之處理模式並將其法制化,增訂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中,以利民眾與第一線執行之機關同仁參酌,以防患未然觀點,建立類此案件安全指引SOP ,避免踩踏事故及推擠事件發生。
(二) 通盤檢討「集會遊行法」及「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等規定,積極維護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
另參酌集會遊行法第2條 規定,集會遊行係以場地或空間是否屬公共出入來作認定;然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3點 則係以時間與人數作為認定基礎,惟該兩法規均屬處理聚眾活動規定,卻以不同構成要件為認定標準,且檢附文件並不相同。如欲申請大型群聚活動,需檢附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等文件,亦較集會遊行法僅需檢附申請書及同意書與路線圖來的繁瑣與複雜,就申請成本而言,是否反有架空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自治法規適用可能 ,如此是否能達到管理並維護大型群聚活動安全之立法目的,亦值深思。
考量後疫情時代,居家隔離禁令逐步鬆綁,跨年活動等大型活動接踵而至,主管機關應以梨泰院事件為鑑,妥速通盤審視集會遊行法、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治法規等群聚法規間適用之妥適性,並將無主辦者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法制化,以維護人民參與群聚活動安全。
撰稿人:陳秋芬
一、 題目:大型群聚法制問題淺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集會遊行法
三、 背景說明
(一) 韓國首爾梨泰院2022年10月29日晚間的萬聖節派對活動,因為現場湧入高達十萬人參加,導致不幸發生大規模推擠意外 ,造成156人死亡。而專家認為現場缺乏適當人群和交通控管因素,加劇人數激增狀況,且事前警方雖預估當晚梨泰院將聚集多達10萬人,卻僅部署137名警力,引發各界質疑警方人力配置不足及應對不力。另該國警察廳廳長於記者會坦承,在事故發生前,曾接到多通民眾警告危險聚會之報警電話,但現場應對措施並不到位。當局並表示這場年度歡慶活動並無主辦單位,亦無因應無主辦單位之大型聚會之相關指南 ,方造成本次事故發生。又大型聚會導致嚴重傷害和死亡事件,於國際間亦多次發生 。
(二)另臺灣於2015年6月27日由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最終造成15人死亡至少470人受傷 。該事件發生後,為有效管理大型群聚活動、保障民眾安全,內政部遂邀產官學界研擬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報行政院核定,並於2015年11月2日生效,其後陸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管理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四、 探討研析
(一) 建議將「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法制化
參酌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該管理要點第2點第2項所訂之自治法規 ,其條文均以有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為限,其條文中有規範主辦者應檢附申請書、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等文件資料向活動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然觀諸上開管理要點及自治法規,並無針對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類型為規範,考量類此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事涉民眾安全且風險程度甚高,實宜有縝密流程預為因應。縱如警政署官員所言,類此無主辦者之大型活動,多屬例行性活動,地方警察機關均有經驗,若發生突發性人潮聚集,會做好交通管制與疏導工作云云 。惟意外事故一觸即發,如僅以機關實務經驗做為處理無主辦者之大型群聚活動指導原則,實有不妥,主管機關宜參酌實務經驗、建立不同地形與空間(如狹小巷弄等狀況)之處理模式並將其法制化,增訂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中,以利民眾與第一線執行之機關同仁參酌,以防患未然觀點,建立類此案件安全指引SOP ,避免踩踏事故及推擠事件發生。
(二) 通盤檢討「集會遊行法」及「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等規定,積極維護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
另參酌集會遊行法第2條 規定,集會遊行係以場地或空間是否屬公共出入來作認定;然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3點 則係以時間與人數作為認定基礎,惟該兩法規均屬處理聚眾活動規定,卻以不同構成要件為認定標準,且檢附文件並不相同。如欲申請大型群聚活動,需檢附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等文件,亦較集會遊行法僅需檢附申請書及同意書與路線圖來的繁瑣與複雜,就申請成本而言,是否反有架空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自治法規適用可能 ,如此是否能達到管理並維護大型群聚活動安全之立法目的,亦值深思。
考量後疫情時代,居家隔離禁令逐步鬆綁,跨年活動等大型活動接踵而至,主管機關應以梨泰院事件為鑑,妥速通盤審視集會遊行法、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治法規等群聚法規間適用之妥適性,並將無主辦者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法制化,以維護人民參與群聚活動安全。
撰稿人:陳秋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