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義務對企業之影響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87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義務對企業之影響評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經濟部依同條第4項授權規定所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一定契約容量定義為達50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目前橫跨半導體、石化、電子、鋼鐵等各產業。
(二)依上開規定,除了繳納代金外,上述用電大戶應自110年1月1日起算5年內,完成設置契約容量10%之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可採取「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一或混合方式。若在辦法實施前已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經濟部加碼提供最高20%「既設扣減」義務量獎勵;再搭配「早鳥優惠」,提早2年達成義務量者,可享有20%義務量扣減上限,兩者合計最高可減免40%義務量。亦即,若用電大戶在該條款上路前安裝綠能發電設施,又在第3年完成義務裝置容量,就能將原本10%義務量打4折,僅須達到6%綠能裝置量即可 。
四、探討研析
(一) 再生能源裝置履行義務之方式宜設優先順序
依上述規定,業者共有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1.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自主自用發電);2.設置儲能裝置;3.購買再生能源憑證;4.繳交代金。其中,設置儲能裝置僅能調節離尖峰用電,無減碳效果,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其費用依市場機制而定,交易量亦不穩定。
據指出,業者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可達到減碳效果,其設備成本可攤提、企業對電量之使用自主性高,其總經濟效益為4種作法中最高者,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次之 。亦即,在法制上若能針對4種作法設有優先順序,鼓勵業者優先採取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作法,或是明定一定用電量以上之用戶必須自行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設備,應更能達到於政策上引導節能減碳之效果。
(二) 鼓勵再生能源產業,提高再生能源之市場供給
在全球淨零碳排之立法趨勢下,跨國企業為因應國際規範,例如蘋果,即要求其供應鏈廠商配合提供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台積電為符合客戶要求,提高其競爭力,亦積極購買臺灣再生能源憑證,迄今占交易憑證近99%,可說是國內最大綠電買主 。
由於再生能源市場供給量不足,其價格又依賴市場機制,導致財力雄厚的大企業能灑錢買憑證,其他同屬用電大戶之企業能買到的極少。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輔導、獎勵措施,以提高業者投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而申請憑證之意願及能力,擴大再生能源之供給量,充分供應跨國企業所需,協助提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撰稿人:方華香
一、題目: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義務對企業之影響評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經濟部依同條第4項授權規定所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一定契約容量定義為達50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目前橫跨半導體、石化、電子、鋼鐵等各產業。
(二)依上開規定,除了繳納代金外,上述用電大戶應自110年1月1日起算5年內,完成設置契約容量10%之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可採取「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一或混合方式。若在辦法實施前已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經濟部加碼提供最高20%「既設扣減」義務量獎勵;再搭配「早鳥優惠」,提早2年達成義務量者,可享有20%義務量扣減上限,兩者合計最高可減免40%義務量。亦即,若用電大戶在該條款上路前安裝綠能發電設施,又在第3年完成義務裝置容量,就能將原本10%義務量打4折,僅須達到6%綠能裝置量即可 。
四、探討研析
(一) 再生能源裝置履行義務之方式宜設優先順序
依上述規定,業者共有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1.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自主自用發電);2.設置儲能裝置;3.購買再生能源憑證;4.繳交代金。其中,設置儲能裝置僅能調節離尖峰用電,無減碳效果,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其費用依市場機制而定,交易量亦不穩定。
據指出,業者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可達到減碳效果,其設備成本可攤提、企業對電量之使用自主性高,其總經濟效益為4種作法中最高者,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次之 。亦即,在法制上若能針對4種作法設有優先順序,鼓勵業者優先採取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作法,或是明定一定用電量以上之用戶必須自行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設備,應更能達到於政策上引導節能減碳之效果。
(二) 鼓勵再生能源產業,提高再生能源之市場供給
在全球淨零碳排之立法趨勢下,跨國企業為因應國際規範,例如蘋果,即要求其供應鏈廠商配合提供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台積電為符合客戶要求,提高其競爭力,亦積極購買臺灣再生能源憑證,迄今占交易憑證近99%,可說是國內最大綠電買主 。
由於再生能源市場供給量不足,其價格又依賴市場機制,導致財力雄厚的大企業能灑錢買憑證,其他同屬用電大戶之企業能買到的極少。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輔導、獎勵措施,以提高業者投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而申請憑證之意願及能力,擴大再生能源之供給量,充分供應跨國企業所需,協助提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
撰稿人:方華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