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修法方向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6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87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內政部日前表示,人民團體是公民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需要借助長期深耕地方,深刻瞭解基層的民間團體從旁協助與支持,方能順利完善推展各項政策。未來將持續朝向「鬆綁團體管制、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促進團體發展」修法方向努力,以促進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為公益環境帶來更多的創新能量 。
(二)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 。
(三)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第4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第35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第39條);政治團體係國民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而組成之團體(第44條)。有論者認為現行人民團體法對不同種類人民團體之「雞兔同籠」規範方式,應迅予通盤檢討修正 。
(四)鑒於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之屬性不同,行政院擬分別就其單獨立法。其中,政黨法於2017年11月10日業經本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6日公布施行 ;「職業團體法」草案尚在規劃研議中;另「社會團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2017年5月26日函請本院審議 ,嗣經與本院委員相關提案 併案審查,惟未及於上(第9)屆任期屆滿前完成三讀;本屆僅有委員提案 ,行政院則尚未提案。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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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日前表示,人民團體是公民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需要借助長期深耕地方,深刻瞭解基層的民間團體從旁協助與支持,方能順利完善推展各項政策。未來將持續朝向「鬆綁團體管制、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促進團體發展」修法方向努力,以促進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為公益環境帶來更多的創新能量 。
(二)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 。
(三)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第4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第35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第39條);政治團體係國民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而組成之團體(第44條)。有論者認為現行人民團體法對不同種類人民團體之「雞兔同籠」規範方式,應迅予通盤檢討修正 。
(四)鑒於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之屬性不同,行政院擬分別就其單獨立法。其中,政黨法於2017年11月10日業經本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6日公布施行 ;「職業團體法」草案尚在規劃研議中;另「社會團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2017年5月26日函請本院審議 ,嗣經與本院委員相關提案 併案審查,惟未及於上(第9)屆任期屆滿前完成三讀;本屆僅有委員提案 ,行政院則尚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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