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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仲裁制度解決行政契約履約爭議之可行性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6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89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年來,在全球氣候變遷壓力下,世界各國均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以實現節能減碳之目標。我國長期以來高度依賴進口石化能源,面對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我國亦配合規劃新能源發展政策。為此,政府推動風力發電相關計畫,並針對其中離岸風電部分採行三階段開發策略,110年至114年邁入第二階段。然而由於自109年起的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全球性通膨、升息、缺工及產業鏈供需失衡等因素,截至111年第3季底各風場進度依舊落後 ,甚至須向經濟部申請展延。另外,針對離岸風電的國產化政策,監察院亦於111年7月中提出調查報告,其中並指出因國內廠商產製量能與進度不如預期、水下基礎產製難度超乎預期、品質管理要求嚴苛等因素 ,致使開發商履約上產生困難。
(二)針對離岸風電工程進度之延宕,無論係因疫情影響,或因國產化不符承諾,參照經濟部公告與開發商的行政契約範本均可能有違約責任,依其情節輕重將導致計罰違約金等不利後果。針對履約爭議處理之方式:1.雙方基於公共利益、公平合理、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2.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行政訴訟;3.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然而第3點所稱之其他方式是否包含仲裁,則產生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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