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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之財產安全保護問題研析-以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為核心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6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88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統計,110年1月底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占總人口比率自107年3月底超過聯合國定義之「高齡社會」門檻值14.0%後,續升至16.2% 。根據國發會彙整主要國家高齡化速度,相較美英等西方國家邁入高齡或超高齡社會所需時間長達數十年,二戰後崛起的臺韓港星「亞洲四小龍」高齡化速度明顯加快,甚至不到10年就從高齡社會邁入超高齡社會 。
(二)由於我國人口老化迅速,老年失智人口亦明顯增加,依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以及內政部110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3,939,033人,其中輕微認知障礙(MCI)有709,577人,占18.01%;失智症有300,842人,占7.64% (包括極輕度失智症122,608人,占3.11%,輕度以上失智症有178,234人,占4.52%)。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3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 。在此一背景下,高齡失智者之財產被子女或他人假藉名義移轉、被詐騙之事件,或高齡之父母因期待子女照護自己,先將資產移轉給子女,卻遭到子女遺棄之事件,屢見不鮮,造成許多長者老無所依、喪失生活尊嚴之社會問題。是以,高齡者之財產安全保護問題即成為一值得高度重視之課題。
(三)為因應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民法於2019年5月24日修正時,於第4編第4章增訂第3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新增「意定監護制度」 ,希望能尊重受監護人喪失意思能力前之意願,使受監護人於意思能力健全時就自行決定自己未來之監護人。此一制度,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能保障本人在將來意思能力喪失後之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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