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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經營業務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7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89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參加國內外旅行團時,旅客常遇到在遊覽車上被兜售農特產,或是攤販上車推銷的情形,為杜絕強迫推銷亂象,交通部觀光局(下稱觀光局)將研擬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禁止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兜售物品行為。另將研擬放寬旅行社經營業務從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大幅放寬業者可經營業務範圍;同時也開放有其他法令規範者可跨足部分旅行社業務,包括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 。
(二)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11條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乙種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自行組團業務,針對散客銷售,不能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銷售及招攬之業務,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種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外自行組團業務,針對散客銷售,不能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銷售及招攬之業務,資本總額不得少於600萬元。綜合旅行社則是包含甲種、乙種的業務範圍,且可以把旅遊業務委託給甲種或乙種旅行社,資本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元。
(三)發展觀光條例第67條規定,依該條例所為處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依交通部所訂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規定,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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