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法制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7日
作者:陳秋芬
編號:R0189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位於三重的「福樂公寓」,於1974年建設,為全臺少見車道公寓,早期由於家庭代工盛行,而興建能讓小型貨車直接開到家門口的公寓住宅,至今已有近50年歷史。在社區管理上,近幾年最大難題就是,車道相關設備維護責任。當地里長表示,由於該公寓屋齡較高,不少設備需更換,譬如車道、車道出入口的電燈等等 。理論上車道屬社區公設範疇,應由住戶設立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進行維護 ,然因過去老公寓多未成立管委會,致社區公設管理維護責任,多有模糊空間而易衍生爭議。
(二)另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發生於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建築物火災,最終造成至少46人死亡、43人受傷 。於事後檢討發現該大樓未設立管委會,未能有效針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設置、管理及維護 ,以致相關設備年久失修,建材、裝潢等也多不符合防焰和消防標準。是為管理未成立管委會之危險大樓,行政院遂研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 。規範類此沒成立管委會之公寓大廈,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委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未依規定辦理,處予罰鍰。另有關危險之虞認定要件,授權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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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位於三重的「福樂公寓」,於1974年建設,為全臺少見車道公寓,早期由於家庭代工盛行,而興建能讓小型貨車直接開到家門口的公寓住宅,至今已有近50年歷史。在社區管理上,近幾年最大難題就是,車道相關設備維護責任。當地里長表示,由於該公寓屋齡較高,不少設備需更換,譬如車道、車道出入口的電燈等等 。理論上車道屬社區公設範疇,應由住戶設立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進行維護 ,然因過去老公寓多未成立管委會,致社區公設管理維護責任,多有模糊空間而易衍生爭議。
(二)另110年10月14日凌晨2時54分發生於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建築物火災,最終造成至少46人死亡、43人受傷 。於事後檢討發現該大樓未設立管委會,未能有效針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設置、管理及維護 ,以致相關設備年久失修,建材、裝潢等也多不符合防焰和消防標準。是為管理未成立管委會之危險大樓,行政院遂研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 。規範類此沒成立管委會之公寓大廈,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委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未依規定辦理,處予罰鍰。另有關危險之虞認定要件,授權內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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