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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責任法規範位階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8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189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虎豹潭110年10月溪水暴漲造成6名遊客溺斃,該活動帶隊嚮導被起訴。基隆地方法院裁判認該嚮導輕忽安全,未善盡應注意義務,過晚撤退有明顯過失,考量已給付6名死者家屬共新臺幣600萬元賠償金,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
(二)內政部消防署統計山域意外事故救援資料,108年發生207件,109年卻暴增至454件,將近2.2倍,110年發生398件;發生總人數也從108年262人(尋獲數258人)增加至109年655人(尋獲數649人),達2.5倍,110年566人(尋獲數558人);分析山域事故發生原因,迷路、失聯為主因,占比約43%,發生事故族群多以自組隊伍為高 。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近5年溺水案者年平均約902人(110年926人、109年882人、108年948人、107年907人、106年848人),年平均獲救者341人、死亡536人、失蹤25人,平均死亡率逾半數,事故發生點以「溪河」居冠 。
(三)有關嚮導之法令沿革如次:87年6月25日訂定發布《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90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條,新名稱為《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101年2月22日發布廢止,並於同日訂定發布《山域嚮導授證管理辦法》,103年3月11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新名稱為《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行政院108年10月21日宣布開放山林解禁政策,鼓勵人民走向山林。然山林活動盛行,山區意外事故也隨之增加,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表示,培育山域嚮導專業人員已行之有年,目前山域嚮導效期內持證人數約583人,提供山域體育活動聘用專業體育人力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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