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時舉證責任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9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89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去(2021)年勞資爭議總件數約2.4萬件,以「工資爭議」占41.3%居首位,該類型爭議又以延長工時工資(俗稱加班費)計算、全額工資給付等項目占大宗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應依相關標準加給工資。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影響名譽之處罰。
(二)工作時間為勞動條件中重要核心問題,《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對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訂有每日與每月上限規範 。《勞動事件法》(下稱《勞事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其立法理由認為,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有關延長工時之爭議、勞工自主加班衍生之法律效果、加班事實之認定與舉證責任,容有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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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去(2021)年勞資爭議總件數約2.4萬件,以「工資爭議」占41.3%居首位,該類型爭議又以延長工時工資(俗稱加班費)計算、全額工資給付等項目占大宗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應依相關標準加給工資。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影響名譽之處罰。
(二)工作時間為勞動條件中重要核心問題,《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對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訂有每日與每月上限規範 。《勞動事件法》(下稱《勞事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其立法理由認為,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有關延長工時之爭議、勞工自主加班衍生之法律效果、加班事實之認定與舉證責任,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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