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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族釋憲案後修法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13日 作者:李雅村 編號:R0189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平地原住民」限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之範圍,致同樣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僅因未及於政府所定之期間辦理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之身分。因此已產生系爭規定是否侵害具原住民血統者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案經憲法法庭111年10月28日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應在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在立法院答詢說明 ,推估約98萬人將是第三種身分的原住民,未來擬採登記制、在戶籍資料上註記,對現行原住民族權益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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