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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電池儲能系統自願性產品驗證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15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90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解決太陽能、風力及水力等再生能源發電之供電不穩定情形,須藉由建置儲能系統,以資調節電力。惟儲能系統之鋰電池易生火災事故,故經濟部實施「戶外電池儲能系統自願性產品驗證」(VPC)制度,確保其安全性。
(二)旨揭驗證制度區分三階段:1.設計審查:儲能案場建置「前」之設計審查,符合後始得動工;2.案場審查:案場建置竣工「後」,由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案場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核發VPC證書;3.運轉維運中之定期試驗:每2年由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安全性試驗,確保案場符合安全性規範,始能延續證書。
(三)依商品檢驗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此授權,經濟部訂有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該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產品驗證適用之產品、標準、試驗項目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為實施「戶外電池儲能系統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標檢局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相關規定」、「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設計及驗證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以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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