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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15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90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兩法官捲入某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主管所涉及之猥褻案,但所屬法院仍認定他們表現佳,職務評定為良好。惟司法院遲未審定,最近以該二法官遭監察院彈劾為由,決議退回重打考績 。
(二)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全文。在法官個人考評部分,區分為法官個案評鑑及法官年度職務評定,前者法官法第5章訂有法官評鑑專章(第30條至第41條之2),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情事包括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情節重大者等7項(參照第30條第2項),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參照第39條第1項);後者則係由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於每年年終,依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項目,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或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參照第73條及第74條第1項)。
(三)職務評定除前述法官法規定外,依該法授權之「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以下簡稱評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職務評定種類區分為「年終評定」及「另予評定」;第6條第1項規定,職務評定結果區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其於同條第2項及第3項明定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應」及「得」評列未達良好之情形 ;第7條第1項則規定職務評定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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