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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設施對外開放之相關安全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19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90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為瞭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計畫管控執行進度,確保學校體育教學實施及教學活動安全,日前到臺中考察部分國中、小及高中職學校教育政策推動成果及部分運動設施改善作業情況 。
(二)依國民體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隨著都市化而造成綠地逐漸減少,民眾的休閒活動空間也受到極大壓縮,由於學校校園與社區生活息息,在運動場地需求與日俱增下,有效開放學校運動設施來提供民眾使用,應是最經濟、最實惠的推展全民體育之道。依教育部資料顯示,各級學校普設率較高之籃球場、田徑場或體育館,於「平日課餘」及「寒暑假」期間,整體開放比例皆達9成以上。顯見校園運動設施對外開放之情形十分普及,因此伴隨之校安相關政策亦亟待重視 。
(三)校園開放產生之利弊得失,多數縣市政府仍肯認校園開放之必要性及正面價值,基於學校社區化之理念,學校空間及事務積極向社區開放,除提供民眾活動與參與之空間,亦有助於雙方互惠交流並實踐社區學校化理念。但校園開放尚需考量校園開放之後所衍生的安全管理問題,如教學及運動設施遭受恣意破壞,甚至人員遭到威脅與傷害,造成學校管理經營之困難、增加學校水電費預算及警衛人力經費等,確實會對校園安全造成沉重之負擔,容有很大的精進檢討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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