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有關囤積藥物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0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90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俗稱「瘦瘦筆」的藥品易週糖大缺貨,之前有些診所有囤藥,現在奇貨可居,原本健保給付1支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變成1支3千元,甚至飆到1萬元,致使真正的糖尿病患者拿(買)不到藥。有糖尿病患者長期固定每周注射1劑易週糖控制血糖,近來找遍全台各地醫療院所都大缺貨,有醫師表示易週糖因為被減肥者爭搶囤貨,造成大缺貨。直至目前「易週糖」、「胰妥讚」仍處在缺貨狀態,連大藥房都仍買不到,估計全台約25萬名糖尿病患權益受到影響 。
(二)有關「囤積」之相關法律有如下規定:
1.刑法第251條規定:「(第1項)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第2項)...。(第3項)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第5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1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2條規定:「(第1項)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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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一)俗稱「瘦瘦筆」的藥品易週糖大缺貨,之前有些診所有囤藥,現在奇貨可居,原本健保給付1支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變成1支3千元,甚至飆到1萬元,致使真正的糖尿病患者拿(買)不到藥。有糖尿病患者長期固定每周注射1劑易週糖控制血糖,近來找遍全台各地醫療院所都大缺貨,有醫師表示易週糖因為被減肥者爭搶囤貨,造成大缺貨。直至目前「易週糖」、「胰妥讚」仍處在缺貨狀態,連大藥房都仍買不到,估計全台約25萬名糖尿病患權益受到影響 。
(二)有關「囤積」之相關法律有如下規定:
1.刑法第251條規定:「(第1項)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第2項)...。(第3項)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第5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1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2條規定:「(第1項)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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