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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標租修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1日 作者:曾耀民 編號:R0190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全球減碳趨勢持續,供應鏈壓力龐大,中小企業卻面臨買不到綠電的困境,經濟部於是規劃「綠電零售市場」,協助中小企業媒合綠電,繼台糖加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推動光電標租,也將在明年正式加入行列 。
(二)為舒緩中小企業「綠電荒」,國產署近期已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租辦法),調整競標基準、年租金計算等規定,希望降低履約爭議、增加投標誘因,最快於2023年3月釋出標的即可適用。國產署表示,目前正在修正出租辦法,後續也將修改招標文件,明載需保留三成發電進入經濟部標檢局平台媒合,鼓勵得標廠商售電給中小企業 。
(三)在出租辦法修正方面,主要有兩大重點。首先是修改競標基準,過去原以「投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乘積為準,計算最高者得標,但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可能要求留設公用地點,或因在地意見,導致投標容量與實際核准容量有落差,形成爭議。因此國產署修法,未來得標與否僅看回饋金比率,不再考量投標容量,避免履約爭議,對於後續推動光電標租釋出部分發電量供中小企業採購較為有利。其次,年租金計算規定也略修。原先規定,如在期限前尚未完成設置光電設備者,以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作為年租金,此次修正後,則僅計收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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