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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與搶奪罪之區分及處罰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1日 作者:康世宗 編號:R0191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指出 ,邱姓等2人與買家交易虛擬泰達幣 後,攜帶582萬元現金搭計程車離去後,卻在路口遭後方汽車製造假車禍追撞,3名歹徒趁計程車運將下車查看時,分持槍枝、利器及辣椒水恫嚇或攻擊,再打開後座車門,奪走放在邱姓等2人腳邊的鉅款;邱姓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受理案件。
(二)媒體報導進一步指出,據邱姓被害人表示,當天製作報案筆錄後,所取得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的案類項目,填具的是「搶奪」,但邱姓被害人認為,自己與友人明明是遭歹徒持槍、利器及辣椒水攻擊,應該是刑責較重的「強盜」而非「搶奪」,且未敘明遭搶金額,要求變更,卻遭警方拒絕,認為警方吃案。警方澄清說,員警受理民眾報案時,會先依報案民眾的陳述以及其他客觀事實,登載案類名稱,同時開單交與報案人,深入調查、釐清事實後,會依調查結果更改案類屬性及名稱,本案已將兩嫌拘捕,並以強盜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絕非吃案或大案小辦,引發強盜與搶奪罪如何區分及處罰相關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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