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消極資格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1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91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有關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合稱選罷法),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案,內政部於2022年(下同)12月5日表示,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至於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
(二)據報載,行政院於12月12日召開跨部會審查,確認4大犯罪類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包括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國安犯罪係指與國家忠誠相關,包括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者。「黑金槍毒」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嚴重犯罪行為,不包括吸食毒品(考量其屬於輕罪,危害自己健康但未危害他人,若予限制將難以鼓勵吸食者不得再犯);賄選包括曾犯賄選、包攬賄選,地方議會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行賄、受賄行為,及各政黨黨內初選之賄選行為;重罪重刑則指7年以上重罪被判10年以上,經判決確定者。另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之候選人消極資格,爰擬予增訂,以資一致。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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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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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合稱選罷法),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案,內政部於2022年(下同)12月5日表示,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至於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 。
(二)據報載,行政院於12月12日召開跨部會審查,確認4大犯罪類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包括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國安犯罪係指與國家忠誠相關,包括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者。「黑金槍毒」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嚴重犯罪行為,不包括吸食毒品(考量其屬於輕罪,危害自己健康但未危害他人,若予限制將難以鼓勵吸食者不得再犯);賄選包括曾犯賄選、包攬賄選,地方議會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行賄、受賄行為,及各政黨黨內初選之賄選行為;重罪重刑則指7年以上重罪被判10年以上,經判決確定者。另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之候選人消極資格,爰擬予增訂,以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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