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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循環杯制度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6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91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目前一次用飲料杯係透過限制使用、獎勵、加強輔(宣)導、回收等政策工具管理,不過一次用飲料杯的回收過程牽涉分類細緻度、回收廠處理能量等問題,面對數量龐大之一次用飲料杯,仍有可能因處理量能不足等問題,而流入一般垃圾甚至是進到垃圾焚化爐處理,迭生困擾。
(二)以歐盟為例,每位歐盟居民2020年產生近180公斤垃圾。其中紙張和紙板占3,270萬噸,其次是塑料和玻璃,各約1,500萬噸。如果不採取行動,歐盟的塑料包裝廢棄物到2030年將會增加46%。因此,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多次提案限制一次性使用的包裝、盤子和杯子,並朝2030年咖啡館20%的外賣飲料必須以可重複使用的包裝或使用顧客自己的容器為新提案的目標 。以臺灣來說,同(2020)年共用39.9億個一次性飲料杯,其中塑膠杯占56.6%、淋膜紙杯40.4% 。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考量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使用飲料杯對環境之衝擊,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21條 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以下簡稱公告事項),並於今(111)年7月1日起要求飲料店、連鎖之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超級市場等不得或限制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同時應達成減量事項,包括應免費提供循環杯及113年起須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循環杯蓋等措施,違者將依廢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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