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申報數位財產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7日
作者:葉育彰
編號:R0191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 緣起
立法委員質詢表示,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標的是否包含數位資產的議題,監察院的回應是「應該要」。但據報載,法務部函覆其所屬廉政署的公文,卻以數位資產「難以追查」為由而「不用申報」 。法務部部長於111年11月24日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則強調不管甚麼樣的財產,包括數位資產,都應該要申報,才符合陽光四法的規範。
(二) 申報數位財產問題所涉法規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申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依財申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關一定金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20萬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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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 緣起
立法委員質詢表示,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標的是否包含數位資產的議題,監察院的回應是「應該要」。但據報載,法務部函覆其所屬廉政署的公文,卻以數位資產「難以追查」為由而「不用申報」 。法務部部長於111年11月24日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則強調不管甚麼樣的財產,包括數位資產,都應該要申報,才符合陽光四法的規範。
(二) 申報數位財產問題所涉法規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申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依財申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關一定金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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