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遊艇休閒旅遊相關修法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7日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91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 臺灣四面環海,發展遊艇觀光也逾十年,近年雖出現海釣、立槳、遊艇派對和看夕陽等活動,但遊艇發展仍不蓬勃,增加的遊艇數量多為自用的私人遊艇。根據統計,近十年遊艇數量雖顯著成長,全臺登記數量從102年的118艘,截至111年10月底翻了十倍增至1313艘,但高達1098艘都是不能對外營業的自用遊艇,可供業者出租營業的非自用遊艇僅215艘。關鍵在於船舶法規定,遊艇專供娛樂,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的釣魚活動,而非自用遊艇只能以整船出租(包船),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特定人(員工旅遊、朋友、家族旅遊)從事娛樂活動,民間遊艇租賃業者因而投入不多 。
(二) 船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五、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規定:「(第1項)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第2項)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租全長十八公尺以上非中華民國遊艇。二、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三、檢附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外國政府出具之適航證明文件。(第3項)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第4項)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及特許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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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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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四面環海,發展遊艇觀光也逾十年,近年雖出現海釣、立槳、遊艇派對和看夕陽等活動,但遊艇發展仍不蓬勃,增加的遊艇數量多為自用的私人遊艇。根據統計,近十年遊艇數量雖顯著成長,全臺登記數量從102年的118艘,截至111年10月底翻了十倍增至1313艘,但高達1098艘都是不能對外營業的自用遊艇,可供業者出租營業的非自用遊艇僅215艘。關鍵在於船舶法規定,遊艇專供娛樂,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的釣魚活動,而非自用遊艇只能以整船出租(包船),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特定人(員工旅遊、朋友、家族旅遊)從事娛樂活動,民間遊艇租賃業者因而投入不多 。
(二) 船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五、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七、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規定:「(第1項)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第2項)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租全長十八公尺以上非中華民國遊艇。二、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三、檢附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外國政府出具之適航證明文件。(第3項)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第4項)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及特許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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