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相關監理議題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9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9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金融科技(Fintech)已是金融業「顯學」。我國雖亦積極推展金融科技,惟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仍有「監理界線」及「民眾信任感」兩大挑戰亟待克服。就前者言,監理太嚴格將遭批評阻礙創新,但過於寬鬆又恐生風險。尤其,當科技業者進入金融領域,主管機關很難設定科技與金融合作過程中之監理界線;就後者言,金融科技雖可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但民眾仍有相當疑慮,如何保障及取得民眾信任,亦係主管機關必須納入思考的議題 。
(二)金融業者指出,以「監理沙盒」為例,我國雖是全球第5個啟動實驗的國家,因係異於英國、新加坡或澳洲之成文法系統,且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導致主管機關之監理缺乏法律上彈性,開放創新的空間仍屬有限。學者亦認我國目前金融科技發展「相對落後」,金融業在網路方面的應用不若先進國家普遍,相關業務也受較多限制,例如網路銀行因與商業銀行之業務多所重疊,致其生存空間有限。由於目前社會環境對於新創公司的「容錯」程度較低,恐會阻礙金融科技之發展 。
(三)新創業者則指出,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要求,但主管機關常會建議新創業者與銀行合作,然而當新創業者讓銀行介入後,原先的創新思維往往發生「質變」。此外,依據現行「監理沙盒」(即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金融創新實驗條例」)規定,金融科技創新須先經監理沙盒實驗1年,並於完成後提交報告,若經審查通過認定「可行」,再進行修法,估計沙盒實驗及相關修法期間恐長達2至3年,不利於資本額僅(新臺幣)2、300萬元的新創科技業者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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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金融科技(Fintech)已是金融業「顯學」。我國雖亦積極推展金融科技,惟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仍有「監理界線」及「民眾信任感」兩大挑戰亟待克服。就前者言,監理太嚴格將遭批評阻礙創新,但過於寬鬆又恐生風險。尤其,當科技業者進入金融領域,主管機關很難設定科技與金融合作過程中之監理界線;就後者言,金融科技雖可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但民眾仍有相當疑慮,如何保障及取得民眾信任,亦係主管機關必須納入思考的議題 。
(二)金融業者指出,以「監理沙盒」為例,我國雖是全球第5個啟動實驗的國家,因係異於英國、新加坡或澳洲之成文法系統,且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導致主管機關之監理缺乏法律上彈性,開放創新的空間仍屬有限。學者亦認我國目前金融科技發展「相對落後」,金融業在網路方面的應用不若先進國家普遍,相關業務也受較多限制,例如網路銀行因與商業銀行之業務多所重疊,致其生存空間有限。由於目前社會環境對於新創公司的「容錯」程度較低,恐會阻礙金融科技之發展 。
(三)新創業者則指出,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要求,但主管機關常會建議新創業者與銀行合作,然而當新創業者讓銀行介入後,原先的創新思維往往發生「質變」。此外,依據現行「監理沙盒」(即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金融創新實驗條例」)規定,金融科技創新須先經監理沙盒實驗1年,並於完成後提交報告,若經審查通過認定「可行」,再進行修法,估計沙盒實驗及相關修法期間恐長達2至3年,不利於資本額僅(新臺幣)2、300萬元的新創科技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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