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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運動平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29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92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30 條規定有關「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第5項揭示包括:鼓勵提供適當之指導培訓及資源、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使用之場所、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參與所需之服務 。美國學者Schleien等人將身心障礙者參與社區休閒方式分為:1.完全沒有涉入(Noninvolvement)。2.隔離的休閒活動(Segregated Options)。3.統合的休閒活動(Integrated Options)。4.融合的休閒活動(Inclusive Options) 。其中「融合的休閒活動」或稱「融合式休閒」(Inclusive Recreation),強調主流體系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自由且平等的參與機會,並且使其積極融入大眾所參與的主流性休閒活動與公共休閒空間 。
(二)我國目前身障運動仍不普遍,今(111)年我國身心障礙者總人口數達119萬人。本院委員曾舉辦公聽會,盼能在運動場館設置優先禮讓身障者使用器材的構想,鼓勵身障者外出運動獲得與會團體支持 。另外,缺乏身體活動是視覺障礙者一個嚴重的健康問題,大多數視覺障礙者未達每日身體活動建議量,且視覺障礙愈嚴重者身體活動愈不足 。故有團體舉辦視障者路跑活動,由陪跑員志工提供協助陪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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