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法人董事制度以避免大股東干政之妥適性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4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92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 ,為加強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要求各金控、銀行於112年第1季底前訂定內部規範,明定大股東原則上須透過其指派之「法人董事」瞭解公司營運狀況或向公司提出建議,以防止大股東直接介入公司決策。
(二)查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第一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第3項)。......」。依第1項當選者,一般稱為法人董事,而多數國家公司法,多半都是針對自然人擔任董事加以規定,公司法第27條此種法人董事制度為各國資本市場中少見之制度,而第3項明定可隨時改派補足任期更是臺灣獨有之規定 。
(三)法人董事制度有其優點,可使政府或企業集團有效掌握公營事業或主導子公司之運作決策,但亦有為人詬病之缺點,略有:1.難以避免利益衝突:實務上認為,董事與公司間成立委任關係,而法人董事既代表受指派之政府或法人,其執行職務,究係為擔任董事之公司之利益?抑或為受指派公司之利益?兩者利益衝突時,該如何處理?2.弱化公司治理:企業集團透過層層控股關係或透過成立不同法人,分別進入被投資公司擔任法人董事,掌握公司實際決策權,降低了公司治理守則中之資訊揭露或透明原則;3.破壞公司內部民主原則:依公司法規定,董事由股東會選任,惟因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法人可隨時改派董事,雖可減省重新召集股東會改選之程序成本,但卻迴避了股東會選任董事的內部民主機制;4.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規定僅適用於政府或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並無適用,有失平等;5.法人股東可能濫用控制權,亦不利董事會之穩定:法人董事因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隨時可能被換掉,須處處聽命於法人股東,而隨時改派也使得董事會成員缺乏穩定性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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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報載 ,為加強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要求各金控、銀行於112年第1季底前訂定內部規範,明定大股東原則上須透過其指派之「法人董事」瞭解公司營運狀況或向公司提出建議,以防止大股東直接介入公司決策。
(二)查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第一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第3項)。......」。依第1項當選者,一般稱為法人董事,而多數國家公司法,多半都是針對自然人擔任董事加以規定,公司法第27條此種法人董事制度為各國資本市場中少見之制度,而第3項明定可隨時改派補足任期更是臺灣獨有之規定 。
(三)法人董事制度有其優點,可使政府或企業集團有效掌握公營事業或主導子公司之運作決策,但亦有為人詬病之缺點,略有:1.難以避免利益衝突:實務上認為,董事與公司間成立委任關係,而法人董事既代表受指派之政府或法人,其執行職務,究係為擔任董事之公司之利益?抑或為受指派公司之利益?兩者利益衝突時,該如何處理?2.弱化公司治理:企業集團透過層層控股關係或透過成立不同法人,分別進入被投資公司擔任法人董事,掌握公司實際決策權,降低了公司治理守則中之資訊揭露或透明原則;3.破壞公司內部民主原則:依公司法規定,董事由股東會選任,惟因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法人可隨時改派董事,雖可減省重新召集股東會改選之程序成本,但卻迴避了股東會選任董事的內部民主機制;4.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規定僅適用於政府或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並無適用,有失平等;5.法人股東可能濫用控制權,亦不利董事會之穩定:法人董事因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隨時可能被換掉,須處處聽命於法人股東,而隨時改派也使得董事會成員缺乏穩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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