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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責任通報人員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9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92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根據報載,彰化市發生69歲老婦因不堪遭長期施暴,而涉嫌 於爭吵後用電線勒斃其76歲丈夫的慘案。案經社工初步研判,該婦人長期處於暴力威脅環境不知求助,因子女每次制止更造成施暴者情緒不穩定而使得全家習慣相忍為安 。由於本案相關單位均無接獲通報家暴、申請保護令之相關紀錄,致該家庭未列入高風險家庭管控,而於案發前無任何單位介入處置。
(二)有關成人保護事件的法規範責任通報制度,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各法依據不同之情形而各定有不同之責任通報人員。
(三)目前衛生福利部依據家暴法第50條、老人福利法第43條以及身權法第76條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悉疑似有家庭暴力或老人遭受虐待、疏忽、遺棄之情事或對身心障礙者有遺棄、虐待、限制自由等不當對待之行為時,以網路或傳真 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另針對兒童及少年保護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54條第1項則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等列為責任通報人員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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