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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不足建物資訊揭露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9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93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因應《建築法》修正,強制要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改善及補強,內政部通過兩項配套子法,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並要求定期檢查申報及限期改善,以提升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保障居住安全 。 (二)105年2月6日高雄市美濃地震,引發社會關注土壤液化潛在災害問題,為解除民眾對於住宅結構安全疑慮,105年2月25日行政院第3488次會議及「安家固園計畫」強制規定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應辦理耐震評估檢查。為加速推廣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內政部於107年2月21日配合「安家固園計畫」,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已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內容,惟欠缺強制改善之機制。 (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建築法》第77條之1於111年4月26修正:「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將構造安全納入管理,強制要求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進行補強、拆除)或改變為其他用途。 (四)此次(111年12月28日)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法規名稱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2項辦法,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依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6萬到30萬元罰鍰,並可以連續開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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