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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中個人資料保護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17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93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某律師以告訴代理人身分陪同當事人出庭,於檢察官就關係人(本案被告配偶)進行人別訊問時,因未經檢察官許可或對造同意,旋即抄錄被告配偶之聯絡方式,擬作為日後洽談和解聯絡之用,嗣經檢察官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當庭將律師改列被告 。
訴訟程序開始之初,首先就是要確認到庭者之身分,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亦即人別訊問。實務上關於人別訊問之流程,通常都是先由法官或檢察官訊問到庭者之個人資訊,例如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刑事訴訟法第94條),之後書記官會登打並顯示在法庭螢幕上,以利到庭者確認。換言之,在人別訊問過程中,所有身在法庭之人,不論是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參與訴訟活動之人,甚至是旁廳席之一般民眾,皆會知悉受人別訊問者之個人資料。然而在部分案件,例如家庭暴力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尤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或社工之個人資料保護,避免其等之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對此,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之1第2項即針對法院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別作例示性規範,明定得由其等繕寫個人資料、提供證明文件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俾利保護其等之個人資料。
姑不論前開案例中律師之抄錄行為是否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實務上既以公開訊問方式確認人別資料為原則,則在場之人自得共見共聞,不論係筆記抄錄抑或是默念默背,恐均有導致個人資料公開而遭不當利用之虞,是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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