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路障影響路人通行淺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17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94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導,臺灣長期以來的交通亂象曾遭到美加日澳等國批評,疫情後正當國門重啟迎賓之際,交通上的惡名竟又躍居國際話題,外國媒體甚至評論臺灣交通為「行人地獄」,其實民眾更難理解的是臺灣騎樓到處堆滿雜物,行人經常左閃右躲,還得彎腰低頭,但是法令上「騎樓」形同道路,根本就不該堆置雜物,而這種亂象卻常被無視 。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而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屬於「人行道」。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之處理方式 :
1.依據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或是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等,可向警察機關檢舉(道交條例第82條之1)。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堆放妨礙交通的物品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2.當騎樓或人行道是屬於社區建築物的一部分時,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有制止住戶違規情事的責任,應要求該住戶將妨礙通行的物品或車輛移除。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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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一)據報導,臺灣長期以來的交通亂象曾遭到美加日澳等國批評,疫情後正當國門重啟迎賓之際,交通上的惡名竟又躍居國際話題,外國媒體甚至評論臺灣交通為「行人地獄」,其實民眾更難理解的是臺灣騎樓到處堆滿雜物,行人經常左閃右躲,還得彎腰低頭,但是法令上「騎樓」形同道路,根本就不該堆置雜物,而這種亂象卻常被無視 。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而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屬於「人行道」。
(三)占用道路、人行道之處理方式 :
1.依據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或是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等,可向警察機關檢舉(道交條例第82條之1)。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堆放妨礙交通的物品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2.當騎樓或人行道是屬於社區建築物的一部分時,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有制止住戶違規情事的責任,應要求該住戶將妨礙通行的物品或車輛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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