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酒駕相關法制議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17日
作者:盧焜鑫
編號:R0193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我國走向高齡化,為使高齡者妥善規劃其晚年生活,提升其生活品質,個人行動輔具電動代步車深受歡迎,然而我國地小人稠,電動代步車如何行駛於道路,安全性極受挑戰。據報載,南投一位71歲的阿嬤,因行動不便,平常依賴電動代步車外出,111年8月在小吃店喝酒後,開醫療代步車回家,途中違規迴轉,碰撞機車,經酒測值0.75 。法官認為,雖然阿嬤騎電動醫療代步車,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規定,電動輔助醫療代步車非以曳引方式產生自有動力,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示,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因此,法官認應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規定,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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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我國走向高齡化,為使高齡者妥善規劃其晚年生活,提升其生活品質,個人行動輔具電動代步車深受歡迎,然而我國地小人稠,電動代步車如何行駛於道路,安全性極受挑戰。據報載,南投一位71歲的阿嬤,因行動不便,平常依賴電動代步車外出,111年8月在小吃店喝酒後,開醫療代步車回家,途中違規迴轉,碰撞機車,經酒測值0.75 。法官認為,雖然阿嬤騎電動醫療代步車,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規定,電動輔助醫療代步車非以曳引方式產生自有動力,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示,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因此,法官認應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規定,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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