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17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93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某高階公務人員多次利用上班時間仲介土地買賣,遭監察院彈劾並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確定。但因該高階公務人員已轉任政務人員,已於公務人員職務退休,無法執行懲戒處分 。
(二)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全文103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該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9種,其中「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罰款」處分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以外處分併為處分,「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本案懲戒法院依該公務人員任職事務官時的違失行為判決休職1年,惟該公務人員退(離)職後,即無「職」可休,形同未有實質懲戒處分,引發法制規範密度未臻周延之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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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一)報載,某高階公務人員多次利用上班時間仲介土地買賣,遭監察院彈劾並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確定。但因該高階公務人員已轉任政務人員,已於公務人員職務退休,無法執行懲戒處分 。
(二)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全文103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該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9種,其中「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罰款」處分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以外處分併為處分,「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本案懲戒法院依該公務人員任職事務官時的違失行為判決休職1年,惟該公務人員退(離)職後,即無「職」可休,形同未有實質懲戒處分,引發法制規範密度未臻周延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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