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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營養午餐衛生管理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月 更新日期:112年1月19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94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去年(2022)年底臺北市某國小發生午餐團膳廠商誤將回收桶當成湯桶,致2名學童喝到餿水事件。校方表示學校緊急召開午餐供應會議,並針對廠商疏失追究責任,決議停止供餐兩週、違規記點開罰2.6萬元 。但因僅處罰團膳廠商,引發輿論質疑 。
(二)關於營養午餐衛生相關問題,過去曾於2011年發生多起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弊案,《學校衛生法》並隨之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 。其中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學校營養師之職責,包括飲食衛生安全之督導。另外第22條第4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然學校營養午餐屢生衛生及管理不善事件,顯見相關法規仍有未予落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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