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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必修學分課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1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194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各大專校院歷來均依法實施學年學分制,但部分大學卻自認為教育部1995年有相關函令 辦理「零」學分必修課程,經統計110至111學年計有131校1,050系所開設1萬1,998門「零」學分必修課程 ,監察院調查報告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然而,「零」學分必修課程卻已行之多年。
(二)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對「課程」之釋義:「為達教育目標所規劃與實施的一切教學科目或活動。」因此教師授課應以「課程」為必要條件,學校進行「教」與「學」的過程允宜符應教育本質與實際教學。再者,依最高行政法院2018年判字第488 號判決所指「大學以教學為目的」 之規範,這更彰顯大學教育必須存在教學之意義。
(三)另依《大學法》 及《大學法施行細則》 規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4年者,不得少於128學分。鑒於學分制度規範下,「學分」為量化教學內容與實務管理的核心,故「零」學分課程與畢業條件無關,似已挑戰此一基礎的規範;尤其,現行相關法規亦無「零」學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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