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長期使用權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4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95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現行社會住宅一般戶最長可承租6年,內政部表示,正在研議「長期使用權」的概念,讓民眾可以更長期租賃政府直接興建的社宅;但相關政策還在研議中,沒有上路時程表 。
(二)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而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得再續約一次,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依現行規定,承租人承租社會住宅期滿後,必須另尋租屋處,自是期待其於承租社宅期間能成長,不再過度依賴社會資源,亦可將社會住宅循環利用,提供予其他需要的人。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現行社會住宅一般戶最長可承租6年,內政部表示,正在研議「長期使用權」的概念,讓民眾可以更長期租賃政府直接興建的社宅;但相關政策還在研議中,沒有上路時程表 。
(二)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而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得再續約一次,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依現行規定,承租人承租社會住宅期滿後,必須另尋租屋處,自是期待其於承租社宅期間能成長,不再過度依賴社會資源,亦可將社會住宅循環利用,提供予其他需要的人。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