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貪污免刑不得再任公職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13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9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範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該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惟銓敘部透過函釋,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意旨,使犯貪污罪受緩刑宣告期滿且未經撤銷者可再任公職,而犯罪情節較輕微,受免刑判決者,反而不得再任公職,引發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問題之爭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