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個人或營利事業指定私立學校捐贈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20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97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私立學校法》第62條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個人指定捐贈學校時,得於綜合所得總額50%限度內列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為25%;未指定捐贈學校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另財政部1976年7月6日臺財稅第34469號函說明,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 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現行第2款第2目之1 )但書之規定辦理,不受金額限制。
(二)依前揭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予公立學校可以全額免稅,惟若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指定之私立學校,個人僅得扣抵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則為25%。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