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閒置空屋有效使用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20日
作者:李雅村
編號:R0197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涉及「適當住屋水準及持續改善」之所謂「適當住屋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另住宅法第53條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如何讓民眾有屋可居住,在政策工具的選擇上,不同的設計,會導致不同的實施結果。
日前,有讀者建議中央政府直接於六都國有地,興建並出售按房屋成本定價的國宅(每年以房屋折舊年限、GDP及物價指數計算房價漲跌幅)供特定族群(弱勢中低收入、新婚無房或生育者)優先承購,並得先租後買,且只能按定價回賣給政府 。看似良策,實容有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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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涉及「適當住屋水準及持續改善」之所謂「適當住屋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另住宅法第53條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如何讓民眾有屋可居住,在政策工具的選擇上,不同的設計,會導致不同的實施結果。
日前,有讀者建議中央政府直接於六都國有地,興建並出售按房屋成本定價的國宅(每年以房屋折舊年限、GDP及物價指數計算房價漲跌幅)供特定族群(弱勢中低收入、新婚無房或生育者)優先承購,並得先租後買,且只能按定價回賣給政府 。看似良策,實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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