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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洗錢罪責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20日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97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刑事局統計,去(111)年下半年5個月內,各類型詐騙案共12,807件,民眾財損高達新臺幣29億元 ,且詐騙案件占所有刑事案近3成比例。詐騙集團為了不讓自己詐欺獲利被司法機關發現,收買他人帳戶供被害人轉帳之用。提供帳戶之人有時是詐騙集團成員之一,有時是成員以外之人販售、被迫或被騙提供自己名義的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新興科技等方式洗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隱藏資金去向逃避司法追查,達到洗錢目的。由於人頭帳戶提供者輕忽或不知行為之嚴重性,加上疫情期間隔離、孤立、人心恐懼,以及網購、申貸大幅增加,使詐騙及人頭帳戶等問題更形嚴重。
(二)法務部在今(112)年2月1日之記者會指出,詐騙金額逾億元者,影響被害人與金融秩序甚鉅,因此要加重處罰;而日益蓬勃的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工具,屬潛在洗錢工具,為具體規範此種犯罪類型,擬增列處罰這類新興洗錢手法。
詐騙集團須透過人頭帳戶收款,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出賣帳戶民眾,多認定觸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但如此犯行屬「幫助犯」,必須依附在「正犯」成罪情況下才能判刑,且刑期也可打折,嚇阻力不足,形成執法機關疲於奔命打詐,人頭帳戶依舊氾濫現象 。考量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為現今我國洗錢犯罪最為猖獗之犯罪手法。法務部擬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處罰人頭帳戶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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