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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23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97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今(2023)年2月一位新手媽媽帶著3個月大女兒搭乘臺鐵,上車不久後,孩子突然餓了,當她將哺乳巾遮擋,準備親自哺乳時,卻有路人阿嬤出聲大罵「傷風敗俗」,令其至廁所哺乳,更表示要叫列車長「趕這種人下車」。列車長到達後請路人阿嬤至另一個車廂,讓新手媽媽繼續哺乳 。實則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
(二)為達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利之目的,本條例所採取的手段,一為第4條宣示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一為第5條以下強制某些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之相關規定 。以前者言,第4條第1項條文為本條例最重要的條文,關係到真正自由的哺乳空間之建立,配合落實之相關條文,包括該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以及第8條規定,對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然上述兩項手段仍有改進空間,爰以下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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